兩辦出台食品安全問責新規 食安工作納入地方領導幹部政績考核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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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食品安全問題一直備受關注。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兩辦)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下簡稱《規定》),提出建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規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建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職責包括,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委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清單,督促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食品安全工作專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問題,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等。

六種情況將被問責

《規定》又指,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出現6種情況,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其中包括:未履行本規定職責和要求,或履職不到位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的;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規定》要求,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及時報告失職行為並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社會嚴重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