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受賄逾半億挪用公款1.47億 江西前副省長李貽煌判囚18年
江西省前副省長李貽煌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周二(29日)上午在安徽安慶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李貽煌被指控受賄超過5119萬元(人民幣.下同),並挪用1.473億元公款供其親屬進行營利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罰款220萬元。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貽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並罰,最終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20萬元,同時對李貽煌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收購價值被高估探礦權 國有資產損失逾2000萬
據判決書指,李貽煌在2004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作經營、股權轉讓、工程承攬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超過5119萬元,其中3546萬元屬未遂。
判決書又提到,李貽煌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指使下屬採取虛列帳目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價值268萬元;在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間,指使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挪用公款共計1.473億元供其親屬進行營利活動。此外,2008年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收購江西省銀珠山銀礦探礦權期間,時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貽煌違反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明知銀珠山銀礦探礦權價值被高估的情況下決定收購該探礦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087萬元。
法院認為,李貽煌的種種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鑑於李貽煌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情況、主要貪污情況、全部挪用公款情況,挪用公款構成自首;受賄大部分為未遂;並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從輕處罰,對挪用公款罪減輕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倒塌,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涉及逾億元經濟損失。中國國家安監總局其後在2017年9月公布處理結果,由於李貽煌分管省內安全生產事務,未有盡責監督,遭點名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