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前組長莫建成受賄4千多萬 判監14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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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前組長、財政部前黨組成員莫建成受賄一案,對莫建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案情指,2000年至2017年,莫建成利用擔任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副市長、市長,通遼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委副書記,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貸款辦理、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259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認為,莫建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對莫建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莫建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京法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