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印發黨員處分新規 強化派駐紀檢監察組職權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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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並且每季度都要向中央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

《規定》指,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規定》又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規定》要求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

《規定》指,紀檢監察工委對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規定》還指,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給予處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由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

《規定》要求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中央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規定》還要求紀檢監察工委在中央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品質評查機制,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回饋評查結果。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