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稅】補繳近9億人民幣免刑責 點解劉曉慶就要坐監?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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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影星范冰冰「陰陽合同」逃稅案今日(10月3日)終塵埃落定,當局要求范冰冰須在限期內繳清約8.83億元(人民幣.下同)的欠稅及罰款。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這次范冰冰的逃稅案不禁讓外界想起早年另一名內地女星劉曉慶同樣因涉逃稅而被囚的案件,對於兩人同樣涉及逃稅,但當局的處罰就截然不同,最主要與內地《刑法》曾於2009年作出修改有關。

范冰冰與劉曉慶同樣涉及逃稅,外界關注當局處罰截然不同的原因。(視覺中國/資料圖片)

劉曉慶曾被囚422天

內地女星劉曉慶2002年曾被查出逃稅高達1458萬元,因數額巨大,劉被公安機關逮捕,2002年6月起被關在北京秦城監獄監禁達422天。(但劉曉慶當時其實沒有被判刑,她在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為期1年的取保候審期滿之前,劉曉慶2004年5月收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書。宣告她無罪。按國家賠償法得有關規定,劉曉慶無罪被關押了一年多,可以提出國家賠償,據報道劉曉慶放棄了。)此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還拍賣劉曉慶房產來抵繳稅款。

劉曉慶案件當時所適用的為《刑法》97年版本。

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不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當中對第201條「逃避繳納稅款罪」作出重大修改。

現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范冰冰與劉曉慶同樣曾因扮演武則天而聲名大噪。(視覺中國/資料圖片)

【專頁】范冰冰「陰陽合同」逃稅案 補繳近9億人幣免刑責

內地律師:對范冰冰屬中等程度處罰,不算重

據國內律師劉巧玉分析,目前條文中雖拿掉舊法內明確的金額數字,但范冰冰的金額肯定達到新法中所述「數額巨大」的情況,因此達到立案的標準。但新法中同樣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這項規定,范冰冰屬於初犯,經過行政處罰「補繳稅款、滯納金」後,依照規定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用進監獄,但若是她未在期限內繳清,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移送公安單位處理,結果也可能因此不同了。

此外,據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認為,相關稅法最高可處5倍處罰,當局此次針對范冰冰的個人責任僅按照2倍處罰,屬於中等程度處罰,罰得不算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指出,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張斌說,隨著內地稅制改革的推進,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公民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尤為重要而緊迫。范冰冰案對那些藐視稅法、心存僥幸的人來說是一個強烈警示,對廣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