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6563萬人民幣 甘肅前副省長虞海燕被判囚15年
撰文:潘翠怡
出版:更新:
今日(18日),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一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虞海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六百萬元人民幣,沒收個人受賄所得財產。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及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李岩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逾6563萬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虞海燕收受賄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虞海燕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
據早前報道,虞海燕是2017年被中紀委查處的「首虎」,也是繼其前任蘭州市委書記陸武成之後甘肅省查處的第2名省部級官員。而虞海燕被雙開5天後,甘肅蘭州市委原副秘書長金晉哲亦被「雙開」。虞海燕落馬6個月後,甘肅省委原書記王三運亦「落馬」。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