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逃貪官: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將出台 被告缺席法院仍可開庭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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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逃貪官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即將出台,今日提請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加入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今日(25日)上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當中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如疑犯、被告已潛逃境外,但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草案》又規定了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對於被告的訴訟權利,《草案》又對委托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賦予被告的近親屬上訴權;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此舉既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
(中青在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