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4.3億元 原陝西副省長李金柱判死緩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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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報道,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25日一審公開宣判原陝西副省長李金柱受賄一案,對李金柱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金柱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李金柱利用擔任陝西省寶雞市委副書記,榆林市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陝西省副省長,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億餘元。
法院認為,李金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李金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