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原副部長劉志強涉受賄 最高檢依法決定逮捕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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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周四(11月7日)消息,司法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劉志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志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劉志強被決定逮捕。(網上圖片)

公開資料顯示,劉志強出生於1963年7月,山東鄄城人,曾在公安部工作多年,擔任過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長、局長,國際合作局局長等職,2012年6月任青海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2016年1月,劉志強任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2023年6月卸任。今年4月,劉志強被查,10月被開除黨籍。

通報指,經查,劉志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及消費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財物;公器私用,將手中的公權力作為謀私斂財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