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6843萬 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一審獲刑15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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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5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被告周清玉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20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央視新聞)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周清玉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743萬餘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周清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於周清玉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