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通過《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部門不能對採訪「無可奉告」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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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24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其共八章一百零六條,其中若干條文與新聞媒體有關,也與大眾關系密切,包括明確記者採訪突發事件,政府部門不能「無可奉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章總則第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採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採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中國記協公眾號發文指出,突發事件應對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信息發布、採訪報道和輿論監督十分重要。特別是在網絡社會,公眾對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幅提升,對虛假信息的容忍度顯著降低。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實施,意味著政府部門就突發事件應對媒體採訪時,不能再以「無可奉告」搪塞。內媒認為,這無疑為突發事件新聞採訪報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章第七條、第七章第九十七條還規定,編造突發事件虛假信息違法。其中,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章是法律責任,其中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許可證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