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曝中國起徵「海外富人稅」 內媒:法律政策一直有 傳聞無依據
此前《彭博》引述知情人士透露,中國已開始對該國超級富豪的海外投資收益徵稅。對此,內地《第一財經》報道稱,中國「全球征稅」一直都有法律政策依據,但執行力度有限。且從現有文件來看,針對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尚無具體細則,而傳聞中「中國要對全球範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征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信息尚無權威依據。
據此前報道,《彭博》指出最近幾個月,中國主要城市一些富人被要求自我評估或被稅務機關要求開會以評估潛在的應付稅款,包括過去幾年拖欠的款項。同時指,內地投資者或就投資收益繳交20%稅款,若涉及過期未付款項或會面臨罰款,惟最終金額可以商討。部份被針對的,是在海外擁有至少1000萬美元資產的人士,或是在香港及美國擁有上市公司的人士。
對此,《第一財經》報道表示,中國的「全球征稅」已有法律制度基礎。中國居民個人無論從境外還是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或是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應稅所得並通過其他途徑「轉移」至境外,理論上都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範圍內。且要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聯合發布了《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和《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對豁免權做了明確標準,以及對征稅範圍、征稅對象、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肖颯介紹,早在2020年3號文出台的時候,相關話題就曾引起過一輪關注。之所以備受關注,主要是該政策如果嚴格執行將很大程度影響到中國在海外有資產的高凈值人群。
3號文中關於境外所得概念、應納稅額、抵免稅額及限額計算方法、免稅或減稅範圍、申報對象等已較為詳細,其中個人境外所得主要分為八大類,包括勞動、知識產權、財產轉讓等。但對傳言中的「1000萬美元以上起征稅」「20%稅率」等沒有明確規定。肖颯表示,這也與中國一直以來沒有嚴格地執行對境外個人所得征稅的相關規定有關。
根據《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6年周期及周期內的居住連續性是一個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6年周期也自2019年以後開始計算。
自2019年及之後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將要為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
肖颯說,「目前來看,征稅難度是比較大的,符合法律規定的稅收居民(高凈值人群)有可能通過轉換國籍、將資產遷入CRS覆蓋範圍外等方式規避納稅。」不過她也強調,居民仍有合法的避稅方式可選,但具體需要結合收入來源具體分析,建議認清趨勢、學習知識、依法納稅。
對於征稅影響,她的團隊從宏觀角度分析稱,對比2013年法國實際稅率75%的「特別富人稅」所產生的影響,對富人征稅可以在短期內一定程度平息社會對貧富差距、經濟不振的不滿情緒。但長遠來看,確實也導致法國發生了資本和高凈值人群外流的情況,但考慮到中國國情與法國不同,相關利弊還需要長期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