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剪揼決定公司董事長 「大老虎」李建平貪腐逾30億 二審維持判死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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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對上訴人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一審被判死刑。(央視新聞)

李建平曾任呼和浩特市水資源管理局局長(副處級),市水務局副局長、局長等職,2011年3月任呼和浩特市經開區黨工委書記。

2018年9月,李建平官宣被查,2019年8月被「雙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披露,李建平案涉案金額30億餘元(人民幣,下同),被稱為「內蒙古反腐敗鬥爭史上迄今第一大案」。

2022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死刑。

李建平一審被判死刑。(央視新聞)

兩年時間侵吞國有資產超14億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餘元,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餘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夥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

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長期交往、關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用「包剪揼」的方式決定公司董事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1年2月曾發文《清除經開區發展的絆腳石,一把手亦官亦商 權力運行缺乏監督》,其中披露了很多李建平案的細節。

文中稱,為了擾亂監管視線,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務員王某、敖某和社會人員徐某3人的名義,註冊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但真實老闆是李建平。更為荒唐的是,在初選董事長、總經理和監事長時,李建平竟然用「石頭剪刀布」的方式進行,第一名為董事長、第二名為總經理、第三名為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