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受賄逾11億 華融國際原總經理白天輝判死刑
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一案,對白天輝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白天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白天輝利用擔任華融(香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業務拓展三部負責人、總經理、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總監、總經理助理、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項目收購、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白天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白天輝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白天輝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均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資料,白天輝於2017年底已擁有香港身份證。
據早前報道,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涉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在2021年在1月被判處死刑。同月,賴小民被執行死刑。
起訴書指控賴小民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其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及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及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88億元(人民幣,下同),其中1.04億元尚未完成收受。
賴小民同時被指控在2009年底至2018年1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資金,共計2513萬元。此外,賴小民被指控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