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安局:大陸依境外NGO新法羈押李明哲 非為「業績」而行動
前民進黨黨工李明哲遭大陸調查,被拘至今已近1個月。台灣國安局副局長周美伍今天(17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根據國安局了解,大陸是依今年出台的境外NGO法羈押李明哲,大陸國安單位亦並非為了「業績」莽撞行動。
周美伍指出,國安局有透過管道掌握李明哲狀況,並會告知有關單位,但不便對外透露。他表示,國安局經研究後認為,陸方是依照今年1月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境內活動管理辦法」,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羈押李明哲。在過去兩三年間,大陸也以相同理由羈押許多美籍、加拿大籍、澳洲籍或港籍人士,有許多羈押案例時間長達1年。
針對李明哲的妻子李凈瑜日前指出,本案是廣東地方單位為「業績」所創造,周美伍回應指,不相信中共行動會如此莽撞,不會是「為了業績」的行動。
李明哲3月19日從澳門入境廣東珠海後失蹤。3月29日,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表示,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李明哲的妻子李凈瑜原定4月10日赴陸尋夫,不過遭大陸註銷台胞證。其後,國台辦在回應事件時表示,大陸有關方面是在依法辦案,並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台灣一些別有用心的團體和人士,藉事件來攻擊大陸,製造事端,干擾大陸有關部門依法辦案,只會使問題進一步複雜化,損害當事人的權益。而台灣有關方面刻意把此案引向兩岸關係,惡意攻擊大陸,推波助瀾,只會使當前已經十分嚴峻的兩岸關係雪上加霜。
境外NGO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並在今年1月1日正式出台。當中第47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登記證書或者取締臨時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煽動抗拒法律、法規實施的;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
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資訊,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
從事或者資助政治活動,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的;
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另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