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上稱領導人「習包子」 山東網民王江峰遭判刑2年

撰文:楊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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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網民王江峰在社交媒體上轉發諷刺中國領導人的言論,近日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兩年,律師和家人多日後才接到法院判決書。他的家人稱會提出上訴。

3月30日,王江峰案庭審情景,穿綠色衣服者為王江峰。(網上圖片)
判決書稱,被告人王江峰對國家領導人的詆毀,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網上圖片)

山東招遠市訪民、網路活躍人士王江峰的律師和家人,12日接到招遠市法院7日對王江峰「尋滋」案的判決書。據悉,王江峰曾在微信聊天群轉發評論毛澤東、習近平等中國領導人的言論,其中用過「毛賊」和「習包子」等詞,去年9月被招遠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該案今年3月經過幾次開庭審理,近日不公開作出宣判。

當局指控王江峰在微信和QQ軟件聊天群,多次發表詆毀、謾罵、敵視前任和現任國家領導人的言論。判決書稱,被告人王江峰對國家領導人的詆毀,必然在群眾心目中造成對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制度,對人民民主專政的負面認知,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檢方曾建議判王江峰3年徒刑,法院最終判2年有期徒刑。

對此,王的辯護律師指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網絡空間屬於公共場所,「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者,將以『尋釁滋事罪』處罰」,但在朋友圈發表言論,與在公共場所發表言論,兩者性質完全不一樣,言論不應構成犯罪。律師認為,王江峰在朋友圈發表言論不屬公共場所,指法院判刑太重,將與王上訴。

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電子數據」——包括內地最廣泛使用的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被採用。

王江峰曾是招遠市蠶莊供銷社的主任,2003年被以「職務侵佔罪」判刑6個月,緩刑一年。王江峰不服判決,堅持上訪申訴,被多次行政拘留。2013年被勞教,理由是到北京的聯合國開發署辦事處上訪。

王江峰。(網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