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效應】台灣防狼師條款出台:涉性罪行補習老師即OUT!

撰文: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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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才女作家林奕含自殺案引發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與管理的關注,台灣立法院今天(26日)上午三讀通過被視為「狼師條款」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新修正的條文,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應披露真實姓名;補習班外籍人士首次申請聘僱許可時,需繳交「良民證」,並附上原護照國開具的良民證。

修正草案獲通過,加強了聘請補習班教職員的規範。(中央社)

三讀條文明定,短期補習班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均應披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向官方查詢所聘人員有否性罪行前科。

為防範狼師,三讀條文也納入「良民證」規定,明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附上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經查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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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長蘇嘉全上午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至於聘僱的教職員工若為外國人,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附上其原護照國開具的「良民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涉性罪行,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條文明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政府機構證實後,補習班應予解聘或解雇;若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性罪行情節,涉事教職員於犯事後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教委會召委柯志恩特別致詞感謝所有藍綠委的努力,讓此案短期內就能通過,同時也期盼教育主管機關能嚴格執行,否則修再多法也阻擋不了狼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