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懲治邪教司法解釋 用貨幣宣揚邪教超過500張可判刑7年

撰文: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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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5日對外發佈《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雖然中國政府禁止一切未經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動,法輪功、全能神等被政府定性為邪教後,法輪功成員另闢蹊徑宣傳反共信息。近年法輪功成員更將宣傳文字打印或手寫在人民幣上,令人民幣成為其宣傳工具,寧夏在2016年便破獲法輪功邪教案,查獲印有反共宣傳標語人民幣606張。

中國政府為了加強打擊類似行為,在25日出台新的規管政策,據新華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佈《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其中除定明重罰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的行為外,還對利用網絡與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行為進行規管。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共有16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與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等問題做出了規定,並將於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該《解釋》除明確界定何類組織為邪教外,還規定如出現邪教組織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以上;以及利用如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等13種情況下,將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輪功成員將宣傳字句寫在人民幣上。 (網上圖片)

《解釋》還列明,在學校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邪教活動、與境外機構和組織勾結從事邪教活動、重要公共場所聚集滋事、跨省發展邪教活動七種情況下,將對邪教犯罪活動處以重罰。

此外,司法解釋還加入特別的從寬制度,如相關人員真誠悔罪,退出邪教組織、不再進行邪教活動,將不被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如受人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鄭州公園內的反邪教知識海報。 (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