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18年 劉吉強3次被判死緩終獲無罪 申請國家賠償近兩千萬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立案,受理18年來3次被判死緩,最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餘元。
劉吉強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他依此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餘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劉吉強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劉吉強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坐冤獄18年不放棄上訴
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傍晚,吉林市27歲女子郭某在家被殺死。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時年34歲的郭某的朋友劉吉強為凶手。
經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上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上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後,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此案後,2015年12月決定再審。2016年4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再審此案,認定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實其到過案發現場並實施殺人,依法宣判劉吉強無罪。
辦案人員嚴刑拷打逼認罪
判決書認為,劉吉強的有罪供述,「難以排除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劉吉強對媒體表示判決書說得非常透徹,案子錯就錯在有罪供述上。是辦案人員逼他承認殺人的。如果一直不招,那就可能被打死了。
他揭露於偵查階段,警方把他帶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七天七夜、150多個小時。對他非法羈押、連續審訊,不給水喝,不給飯吃,不讓睡覺,利用刑訊逼供和引供誘供的非法手段,捏造五份所謂的有罪供述。刑訊逼供是造成這起冤案的主因。
劉吉強指出辦案人員對他拳打腳踢,用手銬把他掛在頭頂一根鋼管橫梁上,有時還用繩索把腳托起,身體懸空吊打。此外還被電擊,身上神經敏感的兩側腋窩、生殖器、後背頸椎,都是重點打的地方。進看守所後,他的前胸後背,全身大面積的點狀灼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