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維權人士涉聚眾滋事獲判緩刑 疑收受在港勞工組織資助
去年12月初,廣州市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由,刑事拘留內地維權人士曾飛洋、朱小梅、湯歡興等6人。曾氏及另外兩名被告昨天(26日)出庭受審,當庭認罪,法官判曾氏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朱小梅和湯歡興同樣獲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其餘被告則另案處理。
據新華社消息,他們來自民間組織「番禺打工族文書處理服務部」,曾多次策動工潮,如於2014年12月,組織市內利得鞋業罷工示威,當局指責被告「嚴重擾亂該公司的生產秩序」。內地工商部門已註銷該民間組織登記,並指控以曾飛洋為首等人「長期接受境外組織資助和培訓」,以非法手段「在境內組織勞工維權行動」。
據內地《新京報》報道,曾飛洋於庭上承認,「接受一些敵視中國的境外組織的培訓和資助,按照他們的要求煽動組織工人以極端方式維權,把事情鬧大,製造影響。」該報又引述「服務部」會計職員,稱自2010年起,一間香港勞工組織每年提供70餘萬元人民幣「活動經費」予該組織,曾飛洋每年都要赴港一兩次,交代工作進度,並每月提交財務報表。
「維權網信息中心」就此案查詢法律意見,有維權律師表示:「一般緩刑都沒啥事了。但基於政治打壓的緩刑看管應該是很緊的,而且很容易被以違法為由撤銷緩刑、重新收監執行有期徒刑。」因此雖說是緩刑獲釋,當局仍會嚴密監控曾飛洋等人,甚至會隨時派員調查帶走;實則此案透露民間組織與政府關係日益緊張,而官方正鞏固相關管理制度,設下更嚴格規範。
內地NGO管理法惹疑慮
今年4月,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於明年1月1日生效。其舊版本規定所有外國「非政府組織」向公安部登記,交代財務、人事及與境內組織聯繫,並不准參與「政治活動」。批評者認為,法案條文過於空泛,如「政治活動」一詞模棱兩可,勞福議題亦可包括在內,有為警方濫權之虞,甚至可阻礙「學術交流和商業活動。」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官方根據批評意見,調整部份內容,例如就境外學校、醫院及學術機構所舉辦專業交流,豁免於政府管理範圍,又批准早已在華註冊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繼續營運。不過中國政府仍保留最具爭議條文,未來境外組織仍需向公安部註冊,還必須與中國官方單位合作,才能夠合法營運;該法案賦予公安部管轄權,准其搜查此等組織的辦公室,以及約談其首席代表和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