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因病停審 能否特赦存爭議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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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議題再起,台灣高等法院於3月25日收到陳水扁因病聲請停審(國務機要費案)的書狀,在今天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陳水扁於2015年1月保外就醫至今,在第5次申請延長保外時間後,期限至5月4日,但應會再延長。台中監獄日前警告,若陳水扁有力氣前往候任總統蔡英文的就職大典,將視為病情恢復良好,並會終止保外就醫。
馬任期結束前 特赦絕無可能
特赦一事,是否會因停審影響阿扁獲特赦的機會?法界人士對此看法分歧,一派主張,阿扁必須就其判刑確定有罪部分才有可能特赦,另一派主張不待判刑確定,阿扁也可以被特赦。
特赦是總統的專屬司法權力,在馬英九任期僅剩不到1個月,依「看守政府」以及尊重新民意的憲政原則,馬英九在任期結束前特赦陳水扁被認為「絕無可能」,至於候任總統蔡英文是否會行使此項特權,蔡至當選至今沒有明確表態。
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換句話說,陳水扁如獲得特赦,其所涉龍潭等4案先前被判決20年有期徒刑確定的「刑」,可以免除執行,不過,陳另有國務機要費等案未審判確定,是否能一併適用,法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法界人士主張,被告受刑之宣告經特赦而免刑,指的是被判刑確定的刑不必執行,不過,受刑人如另被控其他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確定,不在此限,即總統只能就陳水扁被判刑確定的案件准予特赦,未確定案件還有審理的必要。另一派人主張,既然被判刑確定的刑都可以被赦免,審理中的案件未必終審會判決有罪,以此推論,認為審理中的案件也應該含括在被特赦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