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訂明「留置」措施細則 不得拘留調查對象超過3個月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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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草案規定,可以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內地《澎湃新聞》2月27日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他表示從試點情況看,所謂「特定場所」,既有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轄下專設場所,也有紀檢監察機關原有辦案場所,下一步將按照監察法的要求,進一步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
被調查人在留置期間,如何保障其人身權利?童衛東說,草案作了一些規定,從制度上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是明確留置期限,草案規定留置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但除有礙調查的情形外。
其次,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
全國人大將於3月三審《監察法》
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是發生安全事故之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2017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監察法草案;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了監察法草案。今年3月,監察法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