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後廣西「首虎」李達球獲減刑7個月 秦城監獄曾建議減9個月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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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共十八大後的廣西「首虎」、廣西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因涉受賄罪,2014年10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不過,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前日(10日)公布的減刑裁定書顯示,李達球獲減刑7個月,將可於2028年2月3日出獄,到時他將年屆74歲。
據減刑裁定書顯示,秦城監獄認為李達球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服從管理,積極改造,他更曾於2015年、2016年連續兩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的獎勵,因而提出對李達球減刑的建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日就此立案,並進行公示指秦城監獄建議將李達球刑期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達球在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的表現,可以減刑。但鑒於他屬職務犯罪罪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法院最終於本月5日作出裁定,減去李達球有期徒刑7個月,減刑後所執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
據早前報道,時任廣西政協副主席、區總工會主席的李達球於2013年7月6日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0月13日他因受賄罪獲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他當時亦因此成為中共十八大後落馬的廣西「首虎」。
當時法院指出,李達球在2003年至2013年擔任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17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逾1095萬元。
(澎湃新聞網/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