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宗侮辱國旗罪案宣判 男被告損毀66面國旗囚2年

撰文: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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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法院12月19日公開宣判全市首宗侮辱國旗罪案,吳男因侮辱國旗罪被判囚兩年。

吳男共損毀66面國旗。(視覺中國/配圖)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法院指出,經審理查明,被告吳男今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間,為發洩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的不滿,攜帶剪刀至河西區兩小區內,剪破、損毀懸掛於各樓棟門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並將部分損毀的國旗、旗桿丟棄在小區道路及垃圾桶等處。被損毀的國旗合共有66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公共場合以剪刀剪壞、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此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河西區檢察院指控,吳男犯侮辱國旗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稱,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