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嶺老虎傷人案將擇日宣判 死者家屬索償218萬
今天(19日)上午,北京市延慶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八達嶺老虎傷人案的兩件民事索償,案件涉及傷者趙女士和在事故中遇難的趙母。
據了解,趙女士及其家人(原告)就趙母的死亡,以及趙女士就事件對她造成的身體傷害,分別向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被告)提出索償,金額合共218萬(人民幣,下同)。兩案庭審在下午2時許全部結束,法院將擇日宣判。
案情指,2016年7月23日下午,趙女士一家三口與母親周女士乘坐私家車到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遊玩。遊覽至東北虎園出口附近時,趙女士從副駕駛座下車,並從車頭繞到駕駛室旁邊位置時,突然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行到不遠處的山坡平台處,周女士下車救助時遭到老虎襲擊。事件導致趙女士受傷、周女士死亡。
原被告雙方在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爭議成為庭審焦點。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猛獸區「自駕游」項目是違法經營,項目設計存在的缺陷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被告僅看重商業利益,漠視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遊客安保制度極度缺失,無應急預案且沒有及時有效救助。
原告一方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被告對周女士的死亡及趙女士的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據此,原告以生命權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因周女士死亡產生的全部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49萬餘元;原告趙女士以健康權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賠償後續整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9萬餘元。
園方稱自身並無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他們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延慶區安監局等部門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中,關於相關事實的調查及認定結果說明,園方在此事件中無過錯;被告履行提示、告知、警示義務,盡到管理職責;事故發生後,被告採取適當的救助措施,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被告先行墊付搶救費、食宿費等相關費用;原告訴訟請求數額過高且相關項目無依據。因此,被告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兩案庭審中,法庭圍繞原告訴求、事發經過等開展法庭調查。因庭前已進行證據交換,庭審中簡化舉證質證程序。法庭重點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死者周女士和傷者趙女士事發當時是否存在過錯、被告是否盡到管理職責、事故責任劃分等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
時至下午2時18分,兩案庭審全部結束,法院將擇日宣判。
律師:若動物園能證明已盡管理責任則不用擔責
動物園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是本案的關鍵問題。對此,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卿分析認為,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羅卿表示,上述法律條文實際上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若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首先推定動物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動物園若能夠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責任的,則不用承擔責任。
與此同時,此案的另一項爭議點是,遊客在入園前簽訂《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是否能免除動物園在遊客發生人身傷害時的法律責任。羅卿指出,該協議是強調車輛受損的賠償問題,如果內容涉及到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能被認定為有效條款。他認為,動物園不能通過上述協議來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