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嚴重 十二部委聯合要求全方位杜絕宗教涉商
國家宗教事務局等十二個部門聯合公佈《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以治理佛道教亂象。《意見》指出,佛教道教的投資建造、承包經營寺廟宮觀等商業化問題最為社會所關注。
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 的十二部委為:國家宗教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財政部、住建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遊局、證監會、國家文物局
《意見》指出,商業化問題解決不好,不僅會影響佛教道教的健康傳承發展,還會敗壞社會風氣,引發權力尋租、灰色交易等腐敗行為。《意見》十條建議如下:
第一條: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質,嚴禁商業資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投資或承包經營佛教道教場所。
第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義開展活動、謀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動場所收取高價門票,從嚴控制興建佛教道教主題內容的文化景區。
第三條:繼續整治濫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投資修建或承包經營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嚴禁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四條:規範燒香、放生活動,引導信教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的理念。嚴禁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性經營,堅決禁止各類違反法律法規、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動。
第五條: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規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收益用於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自養及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
第七條:加強佛教道教團體和場所財務監督管理。佛教道教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稅收、資產、會計制度,開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引導佛教道教界正確認識和處理商業化問題,深化教風建設,抵制商業逐利和奢靡之風,杜絕教職人員直接參與商貿活動、為商業活動站台等行為。
第九條: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要求各級黨政幹部嚴守政策法規紅線,不得支持參與「宗教搭台、經濟唱戲」,不得以發展經濟、促進旅遊和繁榮文化名義助長宗教熱,嚴禁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從宗教事務中謀取利益。
第十條:依法依規處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各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運用輿論力量推動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