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布新聞報道禁用詞新規 不得形容港澳政制「三權分立」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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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媒體在報道新聞時,需要依從官方有關規定,部分詞彙、說法、語句不能或「不宜」使用。
近日,新華社發布新版「新聞報導禁用詞和慎用詞」,增加57條內容,當中大部分涉及港澳台,例如在報道「雨傘運動」時,需要稱為「非法『佔中』」、不得說香港和澳門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

新華社2017年間曾發表文章提到,形容港澳政制時,不得提到「三權分立」。(資料圖片)

據內媒《藍鯨財經》報道,新華社近日發布新版《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與2015年11月發布的舊版本相比,新版本增加了57條內容,當中有不少是香港、澳門、台灣有關表述的規定細則。

不稱「雨傘運動」 要稱為「非法『佔中』」或「違法『佔中』」

在港澳方面,新規規定要將中央領導人來港澳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稱呼包含香港或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時,要統稱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不得稱為「成員國」;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劃入外國企業;不得將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於內地與港澳。又指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新規要求不稱「佔中三子」,要稱為「非法『佔中』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為「佔中三丑」。(資料圖片)

新規又特別提到,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例如不得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要稱為「非法『佔中』」或「違法『佔中』」;不稱「佔中三子」,要稱為「非法『佔中』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為「佔中三丑」;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在2015年11月發布的舊版本,已經有強調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例如「中港(澳)」,也不宜簡稱為「內港(澳)」,可使用「京港(澳)、滬港(澳)」;不得說「港澳台游客來華旅游」,應稱為「港澳台游客來大陸(或:內地)旅游」。新規定明顯再進一步深化相關規定細則。

新規規定,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或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路透社)

台灣「總統」不能用 需改稱「台灣地區領導人」

對台灣方面的規則更是大幅增加。新規強調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或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連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也要「變通處理」,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

禁用38個「不文明用語」

在生活用語方面,新規呼籲新聞媒體及網站應禁止使用「裝逼、草泥馬、丟你老母、爆菊」等38個「不文明用語」,也不能使用「PK」、「TMD」網絡用語或縮略語;要求通稿不得使用「影帝、影后」等詞彙,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對國內領導及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稱「老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