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田飛龍|香港首次發布懸紅通緝令 強化國家安全背後的再平衡
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周年之際,香港警方國安處又一大動作引發內外輿論普遍關注。7月3日,國安處首次懸紅通緝包括前香港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許智峰、羅冠聰在內的八名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且潛逃海外的民主派人士,另據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的通報,過去三年依據香港國安法一共拘捕260人,其中198人是男性,62人事女性,年齡介乎15歲至90歲,其中有161人和五間公司已經被檢控,79人被定罪或者等候判刑。
因應於中央對國家安全的強化與重視,國安話題在二十大之後也成為香港各級官員口中的高頻詞。究竟該如何評價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以來的情況?《香港01》記者專訪了已轉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的田飛龍,田飛龍同時兼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在田飛龍看來,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來效果非常顯著,「不僅杜絕了香港再次發生黑暴運動的可能性,也極大的壓縮了外部干預勢力在香港的存在和活動空間,使得香港平台上的國家安全得以前所未有地確立起來。」不過田飛龍同時強調,香港國安法的法律轉化,特別是跟香港普通法之間的磨合、博弈以及生成本地判例法還需要一個過程,香港國安法很多條款,無論是程序性的還是實體性的,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發生一些法理爭議,比如外籍律師的問題還觸發了全國人大釋法,「香港國安法本身對香港的所有管制機構都有一個制度馴化作用,其中法官屬於最直接接觸國安法的特殊群體,所以國安法對香港法官的法治思維、司法技藝都會產生深刻影響,並隨着未來更多國安案件的審判以及判例的形成更加明確地體現出來。」
針對香港警方發出的懸紅通緝令,被通緝八人身處的英國、美國、澳洲不出意外發聲予以強烈譴責。美國國務院譴責北京所施加國安法產生的「治外法權效應」,是威脅全世界所有人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危險先例,並聲明會繼續反對北京的「跨國界壓迫」。與此同時,美國國務院對前往中國內地、香港、澳門的國人發出旅行警告,緣由是「當地法律的任意執行,包括與出境禁令有關的法律,以及不當拘押的風險」。美國駐華大使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這一警告,目前該文點閲量10萬+,且並未被刪除。
循着既定的路徑和話語,英國外長和澳洲外長也對此呈明立場。英國外長克萊弗利在推特上說,「對八名活動人士發出逮捕令的決定,其中一些人在英國,這是中國域外法權專制影響力的又一例證。」澳洲外長黃英賢則表示,對香港當局的做法深感失望,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對澳洲的民主至關重要,澳方會支持在澳行使這些權利的人士。
針對來自英美等國的譴責,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日前表示了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沒有一個國家會對內外勾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坐視不理,沒有一個煽動仇恨分裂的犯罪分子可以逍遙法外。」「一些西方國家從不吝惜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國家安全,立法數量之多、領域之廣、體系之完備、執法之嚴苛無人能及。他們在安全問題上抱持雙重標準,背後是根深蒂固的意識形態偏見和『以港遏華』的戰略迷思。」
對此田飛龍坦言,國安法在香港社會乃至國際社會帶來了一個認同的難題,「對香港的反對派還有外國勢力來說,在心理上無法接受中國政府的權威在香港如此明確地建立起來,也無法接受他們原來習慣享有的政治活動的自由和空間被國安法所限縮,更不願意看到香港作為一個潛在的顛覆基地和顏色革命的策源地經由國安法的管制喪失了政治功能。所以他們在國際空間對國安法持續進行污名化和抵制,甚至威脅制裁香港國安法官,這樣的法理鬥爭、制度鬥爭還會長期持續下去。」
事實上,針對美英同時提到的域外法權問題,香港國安法在第六節的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列明瞭該法的效力範圍。其中第3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針對香港國安法第38條之規定,田飛龍首先提到香港國安法屬於一種應急式立法,因為該法出台的背景是對修例風波所造成的顛覆活動進行法律規制,所以在管轄上選擇保護管轄是有道理的。此外,「香港國安法也考慮到香港的本土極端勢力跟外部干預勢力勾連的傳統和網絡,很多反華勢力確實在海外空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活動。如果僅僅把國安法的管轄侷限於狹義的屬人屬地管轄,無疑會妨礙香港國安法對反華勢力損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規制,所以才有了第38條。」
「我們從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來看,不存在美國國務院所講的不當拘捕和任意執法的問題,有關方面反而是非常謹慎地在執行國安法,尤其是駐港國安公署,在『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這一職責上保持了高度的權力節制。」田飛龍進一步補充道,香港本地執法機構的法律行動在標準和程序上,與英美國家國安機構執法標準沒有分別,「如果用雙重標準指責香港國安執法人員,這是沒有說服力的,是非常蠻橫和無邏輯的。」
至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的人權保障和自由狀況問題,成了外界在談論香港變化時繞不開的事項。國安法第四條明確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但過去三年,疊加着新冠肺炎疫情,不僅六四的燭光晚會被叫停,七一遊行不再,一些敏感政治類書籍也開始下架,由此帶來的一個直接後果是,在一些政治問題上,港人不得不開始一定程度的自我審查。
該怎麼理解國安法所承諾的權利和自由與民眾預期之間的距離?國安法出台伊始,田飛龍在接受《香港01》專訪時給出的回答是,「一個社會培養起服從權威的習慣之後,再慢慢放開民主權利、社會自由,整個社會就開始適當的多元化,有序的發展,但如果沒有前期政治權威的確立的話,後續秩序與自由的平衡就很難達成。」
今次採訪中,田飛龍在此基礎上補充道,「從井水不犯河水到愛國者治港,『一國兩制』的具體形態發生了重要變化,這個變化裏面很重要的一個關鍵概念——國家安全進來了,所以保障法治跟人權是在國家安全的前提與基礎上去保障,是在香港國安法所允許的範圍內來進行保障。」「香港的言論自由,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它們與國家安全之間如何具體平衡,這些本身應當是由23條立法來規制的,但是23條立法始終沒有立成,國家安全利益就長期補貼了香港的自由權利,直到2019年修例風波證明了單向補貼模式的耗竭。國安法進來之後,自由和安全之間的天平有轉向,安全的強化客觀上會帶來對自由的規範性限縮,但目標是回到基本法原初的狀態,去矯正香港過度的政治化、過度的自由開放,以及不設防的風險狀態。所以人們直觀感受是自由受到了限縮,但自由受到限縮的地方正好也是國家安全生長的地方。自由本不該那麼多,國家安全本不該那麼少,香港國安法實現了真正切合『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價值平衡。」
此外,田飛龍亦強調,「不能簡單地用一國兩制的1.0版本來套用、評價一國兩制2.0版本里的一些關鍵性的增量。習近平主席在去年香港回歸25周年的講話中講了一句很關鍵的話,那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顯然他已經不再簡單地強調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了,而是凸顯國家權威和全面管治權,賦予『一國兩制』的『一國』以應有的充實權威和制度性作用。這才是新時代『一國兩制』長期堅持的完整邏輯和樣態。這說明在一國兩制2.0版裏面,國家權威和國家理性全面回歸,法學上的概念是全面管治權,制度上就是香港國安法。」
「但即便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整體上跟內地制度上的差異仍然非常大,宏觀層面的對峙屬性仍然存在,這意味着『一國兩制』的戰略與制度槓桿作用和差異性活力依然存在,但在中微觀層面,為了適應新時代的變化,特別是中國與西方關係的變化,出現了融合發展的趨向,國家影響力與國家權力作用快速增長,所以在宏觀和中微觀的對峙之間,就形成了一國兩制2.0版裏面更加複雜化的兩制互動邏輯。這種互動邏輯,正是習近平主席在香港回歸25周年講話中提到的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嶄新命題。對1.0版的全面理解與評估仍有待時日及共識的凝聚,有待對國家權力正當性的規範認可,但2.0版已然開啟,香港國安法的軟着陸與普通法化,就是新時代『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在自由與秩序(安全)層面的再平衡,這一再平衡不是朝向『一國一制』的國家主義狂奔,而是朝向『一國兩制』應有平衡及其時代化樣態的客觀演化與理性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