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交通事故那麼簡單:貴州大巴翻側27死是對過度防疫的拷問
9月18日凌晨2時40分許,貴州省黔南州三都至荔波高速三都段發生一起大巴側翻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27人不幸遇難,20人受傷。
值得探問的是,大巴事故是發生在凌晨2時40分許,根據內地法規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這說明事故車輛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範。貴陽當地為何要在深夜凌晨轉運涉疫人員?為何要將涉疫人員轉運到外地?嚴格地說,這不是貴陽當地獨有的現象。從防疫角度來看,是否過度?
據貴州官方通報的訊息,事故車輛系貴陽市涉疫人員隔離轉運車輛,當地已經啟動醫療救治和善後工作。27人遇難,這在中國安全事故分級中屬於「重大事故」。27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凋謝了,毫無疑問是一場令人痛心的悲劇。希望逝者安息,希望傷者都能被救治回來。
《環球時報》前總編輯胡錫進在事故發生的評論中說,「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本就絕不應該發生,不論側翻大巴上是遊客、上下班人員還是涉疫隔離轉運人員,它都是悲劇」,「但它首先是交通本身的悲劇,是生產安全事故,與大巴所執行的任務不應該直接關係」。
胡錫進列舉近日各地不斷出現的生產安全事故,比如唐山鐵礦透水事故、湖南長沙電信大樓外牆着火,認為「近期安全事故的隱患還是很大的,各地一定要加強防範,堅決阻止因為疏漏導致新的嚴重致命事故發生」。
胡錫進的點評是有其道理,但並不全面。貴州涉疫人員隔離轉運車輛事故最直接的定性確實是交通事故,這是非常清楚可見的。胡錫進所提醒的中國各地要防範安全事故,同樣是非常必要的。但與此同時,胡錫進認為貴州涉疫人員隔離轉運車輛事故只是交通事故,「與大巴所執行的任務不應該直接關係」,又未免說服力不夠。
交通事故是最直接但也是最表層的定性,若進行深挖會發現事故恐怕沒有那麼簡單。大巴事故是發生在凌晨2時40分許,這在時間上便說明事故車輛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根據中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在2018年共同修訂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既然如此,為何貴州涉疫人員隔離轉運車輛能在凌晨開上高速公路?交通部門為何不去阻止?事故車輛是否存在疲勞駕駛?
除此之外,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貴陽當地為何要在深夜凌晨轉運涉疫人員?為何要將涉疫人員轉運到外地?嚴格地說,這不是貴陽當地獨有的現象,而是近年來不少省市防疫過程中常見的現象。在深夜將涉疫人員轉運到另一個陌生的城市,暫且不考慮人生地不熟和有可能存在的交通安全風險,也不考慮對基層政府工作人員、防疫人員和涉疫人員休息權的妨礙,僅從防疫角度來看,真的有必要嗎?在三年前新冠病毒毒性最嚴重時,面對武漢疫情大爆發,在當時既無疫苗又對病毒缺乏認知的情況下,尚未聽說為了防疫,深夜將涉疫隔離人員轉運到外地。為何在病毒毒性已經明顯減弱,疫苗已經普及的當下,還需要將涉疫人員轉運到外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宏勃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治原則》一文中寫過,「作為公法的『帝王原則』,比例原則是公權力行使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哪裏有權力和權利,哪裏就應當有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平衡與恰當,過度和極端的強制措施,不僅對相對人造成了不公正,而且也可能增加社會恐慌,誘發更多的不配合和逃避行動,不利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翻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凡事過猶不及,物極必反,防疫同樣如此。防疫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是為了一個更美好的社會。如果因為防疫過程中的層層加碼、一刀切措施,造成許多次生傷害,既過度影響人們正常生活,衝擊經濟發展,又讓人們眼看一個個非新冠病人因得不到及時救治而離世,目睹貴州涉疫人員隔離轉運車輛事故,那勢必侵蝕公眾對於防疫的信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而這顯然背離防疫的良好初衷。
任何一項政策若想持久有效,經得住現實和人心的檢驗,就必須與時俱進,持續因應現實的變化進行優化。正如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感染科主任張文宏醫生所說,凡是持久的,必是温和的與可持續的。貴州涉疫人員隔離轉運車輛事故雖是一場交通事故,但不能不讓人對貴州當地防疫措施是否過度、是否違法提出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