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局勢|有國內法也有國際法 美國軍艦「依法」通過台海?

撰文:林嘉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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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第七艦隊驅逐艦馬侃號(DDG 56)於當地時間4月7日通過台灣海峽,是拜登(Joe Biden)上任以來美艦第四次通過台海,美國海軍稱此舉是「展現對印太地區自由開放的承諾」;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萊斯(Ned Price)則稱,在支持如《台灣關係法》所反映的美國長年政策下,「美國仍保有能力,能抵抗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社會或經濟制度的武力或其他脅迫行動」。

上述內容雖然在美國《台灣關係法》當中,但並不常被提到,以往美國多強調對台軍售跟對民主的支持,乃至於美國對台經貿文化的聯繫,例如近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友台法案」,包含《台灣旅行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台灣保證法》等,主要都是以國內法的角度,建議美國政府要加強對台灣的經貿或者外交支持。

美國海軍第七艦隊飛彈驅逐艦馬侃號(USS John S. McCain DDG-56)曾於2020年12月31日依據國際法例行航經台灣海峽。(Facebook@U.S. Pacific Fleet)

而在國際法的層面上,美國目前航行台灣海峽乃至於東海、南海,都是基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強調對這些區域有「自由航行」的權利,似乎「印太地區自由開放」跟國際法乃是一體之兩面。然而事實卻是,美國基於自己國家利益跟自主性的考慮,根本沒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一個自己沒有簽署的公約,並不能夠理直氣壯。

整體來看,美國正從國際法跟國內法雙管齊下,讓自身在台灣跟台海維持存在跟介入空間,這固然是要鋪陳美國軍事行動背後的法律基礎,可是《台灣關係法》畢竟是美國國內法,不是華府跟台北的條約,美國還是會依自己的利益去判斷,例如在東海跟南海問題上,美國從未支持台灣權益,遑論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如果要以法律作為介入基礎,其實是師出無名。

另一方面,對於美國在台海的作為,特別是馬侃號通過台灣海峽當晚,中國大陸解放軍東部戰區發言人張春暉大校即批評美軍此舉是在向「台獨」傳遞錯誤信號,蓄意干擾破壞地區局勢,危害台海和平穩定,「我們對此表示堅決反對」,強調解放軍東部戰區全程對其進行跟蹤監視,「戰區部隊將嚴密防範警戒,隨時應對一切威脅挑釁,忠實履行擔負的職責使命」。

顯然,北京對於華府在台海的行動,語氣強硬地認定是對地區局勢的「破壞」,這與美國的認定截然不同。

解放軍對於美艦穿越台海,態度強硬。圖為解放軍東部戰區驅逐艦隊訓練。(微博@東部戰區)

這種局勢下,台灣的角色就顯得相當關鍵,畢竟台灣處在風口浪尖上,對美艦通過台海,台國防部表示,全程掌握台灣周邊海、空域相關動態,狀況均正常。台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美國會不會來當然有自己評估,但「自己的國家自己救」,國家安全不能依賴在別人的善意展現與協助上,他強調「任何作戰計劃都沒有納入外來因素與協助,都是我方自力作戰」。

由此可見,台灣政府跟軍方並沒有要與美軍公開協力的意圖,對美軍在台海周遭的作為,甚至可以用「警惕」來形容。顯然台灣也知道,美國在台海家門口發起法律戰的當下,若台灣還跟美軍唱和挑釁解放軍,自己終將是最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