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新增「撤職權」 擴權修定將觸發另一次「修憲」?
在不久前的2021年3月11日,「兩會」通過了人大組織法的修正草案,人大常委會獲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決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除國務院總理和軍委主席外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以及撤銷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人大組織法經此調整後,被輿論評價為為「人大擴權」,與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相關條文已經有所不符,坊間也曾有此次人大組織法修正是否「違憲」的小範圍討論。但一種可能性是,在2018年「修憲」之後,憲法需要再次修正,以實現中國法律體系的統一。
決定「任免」不同於決定「人選」
人大組織法的修正增加了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務院總理外其他國務院組成人員任免、撤銷其他個別組成人員職務的權力。
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第9項規定,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其他國務院組成人員」和「個別組成人員」的指稱,不僅包括憲法第67條第9項所提及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還包括了國務院副總理和國務委員。
按照憲法決定,人大常委會決定這些職位的「人選」,人大組織法修正版則稱決定這些人員的「任免」。這兩項法律在此處有所差異。
根據憲法第80條,國家主席根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人大常委會獲得對國務院除總理外組成人員的「決定任免權」,應該不會取代國家主席的「任免權」,而且需要經過國家主席「任免權」的確認,最終令相關人事變動正式生效。
如果中國憲法因之發生聯動,或將第67條第9項「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調整為類似「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任免」的形式。
中國憲法未提「撤職」
關於增加人大常委會在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的規定,對中國人大常委會而言,意味着新的賦權。
撤銷職務即「撤職」,與「決定任免」和「決定人選」不同。後兩者都屬於常規的人事調整,而撤職則是對於違犯公務員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
「撤職」與「罷免」內涵相近。「罷免」是指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他們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這兩項規定都在出現特殊情況後才會被激活。例如,官員因腐敗等問題被調查,無法繼續任職。
中國憲法第63條規定中國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中國國家正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委組成人員、中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法院長和最高檢檢察長。
然而不論是在中國憲法還是以前的中國人大組織法裏,人大常委會都無與之對應的職權規定。
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人大常委會卻有不止一次撤銷國務院組成人員的案例。例如,1987年6月23日中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時任國務院總理趙紫陽提議決定將出現工作問題的時任林業部長楊鍾撤職。再如2018年2月24日人大常委會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請將涉及腐敗的時任國務委員兼秘書長楊晶撤職。而且,直到27天后中國人大會議召開才任命了楊晶的替代人選肖捷。
這兩次撤職程序並不一致,前一次是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議」,後一次是根據人大委員長會議的「提請」。此番人大組織法補充有關撤職的規定後,不僅將這一實踐走在制度前邊的政治操作合法化,同時也令程序統一為委員長會議和國務院總理的聯名「提請」。
人大組織法對人大常委會的這一賦權,或許也將會升格為中國憲法規定,補充進憲法第67條。
反腐之後的程序問題
涉及中央軍委方面的新規定所引起的連鎖反應,與涉及國務院的連鎖反應類同,不過也存在不少差異。
人大組織法的修正增加人大常委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以外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撤銷其他個別組成人員職務的權力。
中國憲法第67條第10項規定了中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軍委主席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也無有關撤職的說法。如果此處也將修正,或將發生與涉及國務院方面規定相似的調整。
不過,中國憲法裏雖然提到了國家主席對國務院所有組成人員的任免權,卻未提到其對中央軍委對包括軍委主席在內的所有組成人員的任免權。其中一個原因或許是國家主席與中央軍委主席是由同一人擔任。
2017年8月28日,中國中央軍委委員張陽被批准調查,當年11月23日自縊身亡。2018年1月9日,中國官方宣布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房峰輝涉嫌行賄受賄被移交司法。張陽與房峰輝都是在中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任期內被調查或無法繼續任職,但兩人的中國中央軍委委員身份都無法被及時撤銷,因此也不能將新的人選補充進中國中央軍委體系之內。
人大組織法修正後,將可以有法可依地處理類似突發狀況。如果中國人大組織法有關撤職的修正引起中國「修憲」聯動,中國憲法也將在第67條有關中國人大常委會職權部分補充相應內容。
不論是國務院原組成人員的楊晶,還是中國中央軍委原組成人員的張陽、房峰輝,都是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間集中「落馬」,恰好發生在按部就班籌備的2018年中國全國「兩會」修憲前後。當時進行緊急立法過於倉促或已然不及。在2021年之後進行相關法律乃至憲法的修正補充,則可經歷為期數年的準備過程。
中國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每一個字的更改都會牽動一整套制度程序,一般不會「輕舉妄動」。其修改往往滯後於一般性法律更新,法律更新則往往是因應於新的治理難題而做出調整。由此來說,2012年中共十八大後掀起的觸及中國高層的反腐行動,是導致出現「修憲」需求的一個間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