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限制特朗普戰爭權絕非愛好和平:美國的「好戰」源於其制度
美國參議院以55票對45票的結果,於美東時間2月13日通過旨在限制特朗普(Donald Trump)朝伊朗動武權力的決議,要求此舉得獲取國會同意,並譴責特朗普違反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
這是繼1月眾議院通過類似的共同決議以來,美國國會與總統間最新的憲政交鋒。
民主黨籍參議員凱恩(Tim Kaine)聲稱這適用於任何總統,強調:「這是來自參議院兩黨的強烈訊息,在把我方部隊送上傷害之路前,我們將維護我們的憲法責任進行商議與投票」。共和黨籍參議員李(Michael Shumway Lee)則辯稱自己仍支持特朗普的外交政策,只是要確保不會因他「讓我們太快、太輕易在不合憲的方式下陷入任何戰爭」。
雖然支持該決議案的兩黨議員都從捍衛憲法的立場,企圖限制特朗普進一步向伊朗開戰。但該注意的是,此決議案又附帶規定稱不該「被解釋成阻止美國為避免立即性攻擊而防衛自己」,也算是替總統留下後路,可以國安為由發動「預防性攻擊」,且限制動武對象也只限於伊朗而非所有國家。
因此表面上美國國會似乎對特朗普的窮兵黷武頗為不滿,但實質上只是想與白宮爭奪戰爭權,而非真心要改變美國擴張與捍衛海外利益的根本作風。
美國憲法制定之初,開國元老們就決意將宣戰權授予國會,以免出現軍權集中於個人的現象,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年)還樂觀地向友人說道:「我們已成功地找到一條限制戰爭的途徑,即通過把進入戰爭的權力從行政部門轉移到立法部門,從花費者手中轉移到付賬人手中」。
但矛盾的是,美國制憲者又同意總統可在緊急情況下動武反擊或自衛,這就給府院間留下競爭戰爭權的制度遺患——且傑佛遜等人也沒料到,若「付賬人」也想透過軍事手段贏取榮譽,又或是金錢利益的話,戰火就不可能消止。
因此在這種制度缺陷下,美國真正經由國會授權向外開戰的次數寥寥無幾,自立國以來超過200場戰事俱是總統不宣而戰或先斬後奏。比如提出「十四條」、倡導民族自決,以「和平主義者」形象著名的威爾遜(Thomas Woodrow Wilson,1856─1924年),便於1914年同英國競爭和阻止墨西哥政府的國有化政策時,派出大軍圍攻墨西哥的維拉克魯斯(Veracruz)港,根本沒事先得到國會批准,因為威爾遜不認為這叫「戰爭」。美國駐英大使佩奇(Walter Hines Page,1815─1918年)甚至向英國揚言,有必要的話會在墨西哥待上200年,美軍「會在那個小地方開槍打人,直到他們學會了投票並自我統治為止」。故在這種散播「自由民主」的使命感驅使下,美國大兵的入境豈能被視為「戰爭」呢?自然毋須國會置喙。
為了美國的海外利益與傳佈文明的高尚熱情,美國對尼加拉瓜、海地、多米尼加、洪都拉斯的佔領全不算戰爭,更不能被喚作「入侵」。美國在越戰期間對老撾、柬埔寨的瘋狂轟炸也不是戰爭,即便國務卿基辛格(Henry Alfred Kissinger)曾明確指示「大規模轟炸柬埔寨,只要會動的都不放過」,造成老撾與柬埔寨迄今仍深受大量未爆彈與脱葉劑的遺害。但這場災難只換來奧巴馬(Barack Hussein Obama)於2016年的一句「我相信美國有道德義務協助老撾癒合」,但沒有任何道歉,更不認為美國曾與老撾開戰。
別忘了還有印第安人,在美國甫獨立時曾承認眾多印第安部落為「Nation」(國家/民族),但一波波的派兵侵奪土地、屠殺印第安人之舉卻不被認為是交戰。更諷刺的是,直到1849年以前,美國的印第安事務局都還附屬於戰爭部下,之後才轉移給內政部。
不過美國社會習慣認定自己從未驅逐過印第安人,而是「教化他們」或「爭取生存空間」。曾簽署《印第安人遷徙法案》(Indian Removal Act)強迫驅離大批印第安人的傑克遜(Andrew Jackson,1767─1835年),其國情諮文就完全能代表這類思想:「什麼人會寧願讓這個國家的土地覆蓋着森林,任由數千名野蠻人在上面遊蕩,而不希望將這片土地變成我們幅員遼闊的共和國,建造眾多繁榮的城市、村鎮和農場,各種設施星羅棋佈,各行各業欣欣向榮,超過1200萬民眾幸福生活其上,享有自由、文明和信仰的各種福祉?」
有時候美國總統會在形式上尊重國會的憲法職權,如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後,杜魯門(Harry S. Truman,1884─1972年)召集兩院領袖通知出兵的決定,但彼時美軍早已登陸戰場。還有1986年美國列根(Ronald Wilson Reagan,1911─2004年)下令空襲利比亞前幾小時才通知國會議員。雖然美國國會曾利用《戰爭權力法》試圖約束「帝王式總統」,但美國國會其實並不那麼在意總統黷武,畢竟美國的政黨政治雖然內鬥激烈,但在維護海外利益上卻始終步伐一致,國民對發生在國境之外的行徑也興趣有限。所以即使美國大軍已在外邦鏖戰多年,政府仍總不承認這叫「戰爭」以迴避國會監督,而國會也常視若無睹或默許之。
且美國政治學者羅伯特(Robert Alan Dahl,1915─2014年)敘述過總統擴權的民意背景:「每當人們普遍感覺到確實已存在緊急事件時, 那麼只要有人提出,在限制總統權力方面採取行動是有害國家的、不適當的舉動,那麼潛在的反對總統權力的人就會猶豫不決, 而且容易土崩瓦解」,這讓美國總統得以肆無忌憚地出兵域外,畢竟這都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更不必煩惱違憲開戰有何懲處後果──何況憲法也沒規定。
所以,眾議院議長雷伯爾尼(Samuel Taliaferro Rayburn,1882─1961年)就替杜魯門辯護過:「如果總統不與國會商討就採取行動,我不會為此而批評他」。白宮於1964年向國會提交《東京灣決議案》(Gulf of Tonkin Resolution)以攻擊北越時,原本約翰遜(Lyndon Baines Johnson,1908─1973年)以為這會引起兩院激辯,沒想到表決結果,竟是參議院88-2票與眾議院416-0票的壓倒性通過。2001年美國國會更通過《動武授權法》(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讓總統能以反恐之名任意發兵。即便是最受批評的伊拉克戰爭,2003年美國兩院在爭論後,仍以參議院99-0票、眾議院392-11票的懸殊比例,支持小布殊(George Walker Bush)入侵伊拉克。
綜上所述,美國國會試圖限制特朗普,不能被視為美國有意收縮對中東的掌控,更不能被解讀為美國國會試圖糾正白宮的好戰作風。雙方競相爭奪戰爭權,其實仍染有濃厚的政爭色彩,至多僅是對特朗普的攻訐與應付反戰民意,絕非要幡然檢討自身的帝國主義行徑,更沒打算徹底修正憲法,防堵與嚴懲違法開戰的官員。
可以說,美國憲法在編纂之初就留下擴權空間,助長出征海外的主動性與任意性;而向海外謀求軍事與經濟利益的動力,又讓美國政客與社會無視這制度弊端。美國的黷武成風,早在獨立伊始便深嵌入其體制缺陷裏。這對美國人民、全世界人民而言,都是致命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