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室】美國伊朗關係緊張近40年 友好條約變成鬥爭工具

撰文:張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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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海牙國際法院(ICJ)周三(10月3日)裁定,美國政府自5月起對伊朗的制裁違反兩國在1955年簽訂的《美伊友好條約》(The 1955 U.S. - Iranian Treaty of Amity, Economic Relations and Consular Rights)。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其後宣布,華府決定退出有關條約,更認為美國應該一早作這個決定。
華府和德黑蘭政府互相敵視接近40年,但雙方一直靠友好條約維持似是而非的關係,到底它有甚麼利用價值?

互惠互利的條約

要了解條約的用處,先從兩國在二戰後的關係講起。美國中情局(CIA)和英國政府在1953年聯手,策動伊朗政變,將當地石油國有化的民選首相摩薩台(Mohammad Mosaddegh)推翻。到了1955年,德黑蘭方面為了可以吸引外國資金流入,於是透過國會通過一系列優待外國投資者的法律,時任首相阿拉(Hossein Ala')更與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Dwight Eisenhower)簽訂《美伊友好條約》。

該條約由一段引言及23條款組成,主要強調兩國的友好關係及促進貿易、投資、領事關係等範疇。它於1957年6月正式生效,成為雙方關係的基礎。

事實上,美國早在1778年與法國簽訂有關協議建立友好關係,自此成為華府與其他國家之間穩固政治關係及增加相互商業活動的慣常手段。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周三(10月3日)宣布,美國將取消與伊朗1955年簽訂的友好條約,並指摘德黑蘭為美軍伊拉克任務的威脅。(路透社)

國際法庭的功用

說回美伊關係,在今次制裁事件上,華府多次重申國際法庭無權對此案作出裁決,但事實又是否如此?《美伊友好條約》中第11條第2款提到國際法庭的功用:簽署國對任何條約內的解讀或應用出現爭議,如果無法以外交途徑解決,應交由國際法庭仲裁。換言之,美伊任何一方都有權把糾紛搬到國際法庭,而且裁決具有約束力並不能上訴。

隨着伊朗在1979年底爆發伊斯蘭革命,美國駐當地大使館職員被扣押,令兩國關係急轉直下。華府在1980年4月中斷與德黑蘭之間的關係,並首次實施制裁,為未來的敵對行為展開序幕。但根據條約的第1條,這些行為都可以被視為中止條約的導火線,雙方卻一直沒有質疑它的有效性。

荷蘭海牙國際法庭(ICJ)周三(10月3日)接受伊朗的申訴,指美方的制裁有違兩國在1955年簽定的友好條約,並頒下臨時命令要求美國解除對伊朗涉及人道物資及民航領域的制裁,以確保不影響伊朗的人道主義救援及民航。(路透社)

友好條約不友好

伊朗在伊斯蘭革命後數年,對於有關條約一直隻字不提,避免令人以為當局有意修補關係。但美國在使館人質危機時卻搬出條約作為護身符,指控伊朗違反條約第2條第4款有關保障對方國民安全的條文。當時國際法庭亦根據該條約作出裁決,雙方變相承認條約仍然有效。

其後伊朗方面亦數次以條約內容於國際法庭與美國交鋒,包括美國軍艦文森尼斯號(USS Vincennes,CG-49)在1988年擊落伊朗客機,導致機上290人死亡事件,以及在1992年投訴美軍於1987及1988年間攻擊波斯灣內的伊朗鑽油台事件。當時國際法庭都是引用1955年友好條約處理,而負責審理人質危機索償問題的美伊申索審裁處(Iran-U.S. Claims Tribunal)亦曾至少27次引用友好條約內容。

伊朗民眾在每年11月都會到美國駐德黑蘭大使館外示威,紀念伊朗人質危機爆發。該事件在1979年伊斯蘭革命後發生,長達444天,事件亦為華府與德黑蘭政府之間的惡劣關係展開序幕,至今仍沒有改善迹象。(VCG)

不過,美國在周三決定退出友好條約,為本身已經惡劣的兩國關係跌至新低。國務院仍然指伊朗發展彈道導彈、資助恐怖主義、威脅海上航行安全、發動網絡攻擊、無視人權等問題,條約除了成為攻擊對方的工具,維持友好的原意早已名存實亡。因此美伊要回到剛簽署條約時的信任氣氛,恐怕是不可能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