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搞「新型腐敗」 新疆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被決定逮捕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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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消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鵬新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根據公開簡歷顯示,李鵬新出生於1960年12月,山西神池人,曾在青海、內蒙古、新疆三地任職,2005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海西州委書記,2007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6年,李鵬新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先後兼任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自治區黨委秘書長等職,2021年不再擔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鵬新作出逮捕決定。(網上照片)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12月11日消息,李鵬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6月17日發布消息,指李鵬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內容指出,李鵬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培植個人勢力,搞「七個有之」;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車輛司機服務安排;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背組織原則,賣官鬻爵,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腐化墮落;貪婪無度,政商勾連,大搞新型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股權股份等巨額財物。

李鵬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鵬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內媒《正義網》報道指出,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刊文指出,新型腐敗與傳統類型腐敗相比,體現為一些新的腐敗行為表現方式。很多新型腐敗之所以「新」,就在於其「隱」,與傳統直接、單一、簡單的腐敗行為相比,呈現出更多的偽裝性、隱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