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男後備匙放信箱 單位遇竊失24吋電視 警拘同邨3人起回贜物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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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葵涌警區周三(10日)晚上接獲一名70歲老翁報案,指他位於石蔭東邨的單位被人爆竊,單位內一部24吋電視機連搖控器不翼而飛,同時他放在信箱內的後備門匙亦不知所終。警方經調查後,昨日(11日)晚上約8時於同邨一樓宇內截獲一名44歲女子及其男友人,搜查其住所並起回贓物,同時亦在單位內檢獲一支伸縮棍及少量懷疑「冰」毒,最終警方拘捕2人及另一同行女友人。

警方指,葵涌分區特遣隊人員接獲老翁報案後展開調查,鎖定該名44歲可疑女子,懷疑她較早前從老翁的信箱偷去信件及單位門匙。其後警方在石蔭東邨一樓宇截獲該名女子及其男友人,搜查其住所並起回贓物,即電視機及單位後備門匙。而單位內一名女子亦涉案被捕;3人報稱朋友關係。

警方在疑犯住所內起回贓物及檢獲一支伸縮棍和「冰」毒。(警方提供)

該名44歲姓劉女子涉嫌「爆竊」、「盜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危險藥物」被捕;34歲姓梁男子及41歲姓阮女子則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危險藥物」被捕。所有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由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跟進。

警方拘捕3名男女,其中一名44歲女子涉嫌「爆竊」、「盜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危險藥物」。(警方提供)
警方拘捕3名涉案男女。(警方提供)

警方呼籲,市民外出時應鎖好門窗,如有後備門匙亦應妥善收藏,不要讓賊人有機可乘。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條,「爆竊」為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任何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3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任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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