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墮垃圾槽亡 公司被指未確保員工安全 官發問太多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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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去年初於屯門山景邨倒垃圾時,疑從35樓的垃圾槽直墮地面垃圾房不治。聘用他的清潔公司事後被票控一項「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僱員的安全和健康」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2萬元。公司不服被定罪,更指原審裁判官發問過多,有如取代了檢控角色,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今(7日)頒判辭,認為原審官或認為外判的主控提問未夠詳細,惟他的做法令旁聽者認為他越俎代庖,取代了檢控的角色,故裁定清潔公司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和判刑。

向6名證人發問935條問題

上訴人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其代表律師在上訴時提出多個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發問太多問題,取代了檢控官的職能。如原審裁判官向6名證人合共問了935條問題,單就其中一名作供的清潔工,就問了逾340條問題,當中涉及工人的角色、垃圾房倒垃圾的工序和意外當日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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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提出地面或濕滑的議題

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的問題涉及案中關鍵核心議題,遠超乎澄清答案所需,如在未有地面濕滑程度的證供下,問清潔工洗垃圾桶的工序,令控方亦向其他證人詢問此議題,他最終更裁定垃圾房地面有可能濕滑,滑倒風險較高等,此外,他拒接納部份證人的證供,正是源自其發問的問題。

上訴方指,此舉令旁觀者認爲原審裁判官已進入控辯雙方的競技場,亦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審訊。

發問超越案例能容許的地步

法官同意上訴方說法,認為原審裁判官提問的性質及程度,和所引起之後果,已經超越案例所能容的地步,令旁觀者認為他越俎代庖,取代了檢控官的角色。原審裁判官的舉措顯然違反「不單只要執行公義,而且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的原則。即使原審裁判官用詞中性,但不能挽回所產生的不良效果和觀感。

法官認為本案的情況致審訊不公,使上訴人的定罪不安全和不穩妥,因此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和判刑。

或覺外判檢控官提問未夠詳細

法官最後補充指,有理由相信原審裁判官當時認為外判檢控官對證人的提問未夠詳細及全面,以致他未能獲得應有的資料,才會過度積極地參與提問證人,重申外判檢控官有責任盡力為其接手的案件作充分準備,使法庭能夠得到應得的協助。

發問要採不偏不倚的態度

法官又援引案例指,法庭或會因控辯雙方律師審訊策略、能力等因素,導致無法掌握應有的資料,並需要向證人親自發問,只要法官能在提問時採取不偏不倚的態度,便不會產生偏幫之嫌,做法無可厚非、合理及必須。若然原審裁判官忽略上訴庭上述明智忠告的話,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影響到他秉行公義的能力。

案件編號:HCMA15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