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求刪示威者照脫罪 律政司不服求覆核 遭上訴庭駁回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人,被指在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時,要求一名男子刪除拍到「七一」示威者的照片。林、一名網媒記者和社工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和不誠實取用電腦,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兩人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原審裁決及向林等批出訟費,要求上訴覆核。案件(CACC12、29/2023)早前審理,上訴庭今(9日)下判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定林無意圖干預警方調查,屬明顯出錯,但控方未有證據證明事主X的手機內,曾有當年7.1示威的片或相,認為控方本身亦證據不足,不以裁定被告罪成,故駁回控方上訴。但指女社工被告自招嫌疑,裁定女社工不可取回訟費。
上訴方是律政司,3名答辯人:林卓廷、曾焌熙(案發時為網媒記者)及鍾凱研(案發時為社工)。林卓廷和曾焌熙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鍾凱研則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和刑事損壞罪不成立,其中林卓廷和涉案社工鍾凱研均獲批訟費。
原審裁定林無意圖干預調查明顯出錯
法官在判辭先處理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上訴,並指原審法官以林卓廷只是想「化解紛爭」和「保護被包圍者」等理由,裁定他無意圖干預警方調查,明顯出錯。上訴庭指,即使林只是想「化解紛爭」等,但不能忽略林在所謂的調停期間,先後向涉案男子X表示:「你涉及示威者容貌嗰啲係咪仲要keep住,因為佢好擔心警方會攞呢啲相去追究佢哋嘅刑事責任嘛,你都明白大家擔心係咪?」和「各位我哋而家最緊要係刪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畀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係咪?我哋最緊要處理呢樣嘢係咪?」
上訴庭認為,林預期會有相關的法院司法程序發生,並同時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帶有明顯的妨礙司法公正傾向。至於曾焌熙,上訴庭指他一直身處現場,應該知道圍堵的人其實是要就刑事起訴滅證,惟原審法官在裁決隻字未提,似乎是忽略了這方面的環境證據。
未能確定X曾存有示威的相或片
惟上訴庭亦指,X雖然在作供堅稱,於7月1日的警總遊行示威時拍下相片和影片,警察把他救出時已全部被清走。然而,警方專家卻未能從X的手機發現或恢復該些數碼內容,因此未能斷定X的手機確實存有這批相或片。
無法確定被告行為傾向妨礙調查
上訴庭指,案發時X的手機究竟藏著什麼,包圍的人又究竟發現和刪除了什麼資料,成為疑問。被告的行為是否傾向妨礙調查和檢控,也無法肯定,因此駁回律政司就該罪的上訴。
若非影片是否存在成疑 林應被判罪成
惟上訴庭亦指,林針對的警方調查和相關的法院司法程序清楚可見,若非片段是否存在這點存疑,林毫無疑問應被判罪成。
上訴庭認為鍾真誠相信獲X的授權
就鍾凱研面對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和刑事損壞罪,上訴庭指鍾她多次禮貌地詢問X,可否讓她查看手機裡的內容,X也從未表示不願意讓她查看,原審法官因此有權裁定,鍾真誠相信她已取得X的授權。
刑事損壞罪並無足夠證據支持
至於刑事損壞罪,上訴庭指警方專家根本未能在X的手機,發現或恢復任何7月1日警總遊行示威相片和影片,因此該罪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上訴庭因此亦駁回律政司就兩罪的上訴。
上訴庭認為鍾自招嫌疑 不可獲訟費
訟費方面,上訴庭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可證明7.1片段的存在,卻仍然提出檢控,認為律政司需承擔林和鍾的訟費。惟上訴庭亦指,鍾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有自招嫌疑,因此改判她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可獲得訟費。
許智峯原本亦為本案被告,他已流亡海外,法庭亦發出拘捕令。此外,曾焌熙在原審時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29/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