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目駕消防車撞斃美籍漢 原被判監1月 官准再取報告作覆核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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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在西貢公路駕駛消防車期間,撞到前方一輛單車,導致單車上的美籍男子捲入車底不治。消防隊目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他否認指控,審訊後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案件今(13日)在觀塘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案發時忽略前方道路,卻將意外歸咎於眼疾,意外造成人命喪生,導致死者家屬面臨失去至親的沉重打擊,這種傷痛永遠無法彌補,判他入獄1個月。辯方隨即申請覆核刑期,並指被告現正輪候公務員公屋特別配額,若被判監將失輪候資格。劉官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5月27日,以待索取新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姚志明(57歲)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新界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架消防車,引致事主Benjamin Restrepo死亡。被告現已退休。

被告姚志明。(資料圖片/蔡正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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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陽光照射的士車頂影響判斷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駕駛消防車沿西貢公路返回消防局,期間事主在消防車的左前方騎單車,消防車稍微扭左撞到事主,之後再撞到另一輛黑色私家車,直至剷上路壆才停下。被告辯稱當時因有陽光照射前方的士車頂,他以為有車迎面高速駛來,隨即微扭左軚,最終撞上事主。他意外後曾接受檢查,獲診斷有乾眼症、眼睛閉合不全等。

官稱一條人命非用錢去計算

辯方大律師林芷瑩求情指,被告原擬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他現理應獲得認罪扣減;又指被告熱愛消防工作,過往一直小心駕駛消防車,從沒留下任何駕駛紀錄,案發時亦沒超速,形容事件十分不幸。被告對事件感懊悔,並曾為事主超渡法事,希望法庭考慮罰款或停牌令,劉官聞言說:「唔認為罰款係合適,一條人命唔係用錢去計。」

報告指社服令不足反映嚴重性

劉官判刑時指,感化官認為判處社服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1992年加入消防,因本案被勒令退休,意外後患抑鬱及焦慮症,須接受治療。被告亦獲144名同僚求情,其中消防處副處長提到,被告曾參與1996年嘉利大廈及2016年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的救援行動,讚揚他毫不畏懼拯救生命。

斥被告把意外歸咎於眼疾

劉官認為,被告雖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他否認危險駕駛,並將意外歸咎於眼疾法庭已裁定被告在看到的士強光之前,只望向左右兩邊,忽略前方道路,這與眼疾無關。雖然被告沒有干犯其他道路守則,駕駛態度亦非惡劣,但事件造成人命喪生,事主家屬面臨失去至親的沉重打擊,這種傷痛永遠無法彌補,考慮到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加上案發後患創傷,酌情扣減刑期後,判處他入獄4星期,並須停牌1年及參加改進課程。

正輪候公務公屋求覆核刑期

辯方隨即申請覆核刑期,力陳被告家人現仍居於消防宿舍,並且正在輪候公務員公屋特別配額,他若被判監將會失去輪候資格,被告現時已還押兩周,他不介意繼續還押,以還押刑期代替真正服刑時間,以讓他可以繼續透過特別配額輪候公屋。劉官最終批准辯方申請,重新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服令報告。

案件編號:KTCC9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