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與「律師」應該合併嗎?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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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沿用英國的「普通法」法治原則和「分流制」法律專業,提供「事務律師」(solicitor)和「訟務律師」(barrister)兩種服務。儘管兩者工作分工明確,本質沒有高低之分,但基於歷史遺留問題,社會普遍把它們簡化稱為「律師」和「大律師」,甚至以為後者比前者更加高級。近年不少法律業者提倡專業改革,要求特區政府因應「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仿效其他國家和地區,與時並進合併「律師」與「大律師」,促進法律服務專業的平權。事實上,香港過去不是沒有相關討論,但往往遭到大律師業界的反對——究竟原因何在?

同為法律專業服務提供者,儘管律師與大律師的工作性質沒有高低之分,但社會地位相差甚遠。(李澤彤攝/資料圖片)

本期周報的《「大律師」比「律師」高級嗎?》一文詳細指出,在香港,從工作性質來看,「事務律師」和「訟務律師」本應分庭抗禮,沒有高低之別——前者主力擬備法律文件和從事庭外法律事務,包括產權買賣、財產轉移、商業交易、家庭糾紛等等,後者則專責訴辯和顧問工作;不過,在實際操作當中,「訟務律師」的確被賦予比「事務律師」更多的職權和地位,例如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而業界翹楚更能享有與別不同的社會地位。

分流制優缺點俱在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8年3月整理發表《選定地方的法律專業服務》資料便覽,「分流制」下的法律分工各有優缺。在優點方面——首先,有助「訟務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工作專門化,能夠在各自業務範疇當中精益求精;其次,由於「訟務律師」必須經過「事務律師」的轉介才可獲聘,相信能夠在遠離當事人利益下獨立運作,提供更加客觀、獨立及高質的專業意見;最後,「訟務律師」無須動用資源以維持支援隊伍,而是與「事務律師」有效合作,可令資源運用更具成本效益。

至於缺點——第一,當事人在同一訴訟案中需要同時聘請「訟務律師」和「事務律師」,可能導致額外開支、延長訴訟時間;第二,由於「訟務律師」需要與當事人保持距離,倘若「事務律師」不太熟悉有關案件,可能影響訴辯質素;第三,儘管兩者在求學時期均需接受類似的法律訓練,而「事務律師」亦可在較低級別法院中累積豐富訴辯經驗,但社會普遍認為「訟務律師」優於「事務律師」。

因此,在法律服務行業當中,「訟務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地位不平等由來已久,加之社會向來把前者錯誤翻譯為「大律師」而把後者當作「(小)律師」,令後者待遇更加不公。所以,不時有法律業者要求港府合併兩種工作,從而達致法律服務專業的平權——而除了統一行業名稱、破除大小之分之外,關鍵訴求在於「事務律師」在不同法院的出庭發言權限。

截至2021年4月30日,香港的持牌的「事務律師」有10,812人,但執業的「訟務律師」只有1,585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曾經指出,合併工作更加符合公眾利益——她認為,當「訟務律師」人數增加,行業的平均收費將會因應競爭的加大而隨之下降;再者,當事人亦無須同時聘請「訟務律師」和「事務律師」,不但可以減少整體訴訟負擔,而且可以節省行政時間。但是,反對一方擔心,合併或會導致整體訴辯水平下降——這種說法的前設是,「事務律師」的訴辯能力不及「訟務律師」,但問題是,如果一直限制「事務律師」在更高級別法院的出庭發言權,變相是在壓縮他們的訓練空間和發展潛能,訴辯水平又怎能提升?

合併門檻過高?

事實上,特區政府的確曾經提出改革方案。立法會曾於2010年《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容許有五年執業和訟辯經驗的「事務律師」申請成為「訟辯律師」,以獲得同等的較高級別法院發言權;而市民也可直接聘請這種「訟辯律師」來處理案件,無須同時聘請律師和大律師。這種改變被認為有利於消費者權益,同時亦有利於香港事務律師擴闊市場。可是,截至今年4月底,香港只有78名「訟辯律師」,其中數人專責刑事案件。有聲音認為,這源於合併過程太過緩慢,另有人質疑問題在於門檻過高,一般難以合併。

至2018年3月26日,現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再就律師制度的合併問題展開討論,但時任委員會主席的經民聯梁美芬和公民黨郭榮鏗同樣認為,社會沒有迫切需要改變分工制度,相信應該繼續維持現行專業架構——值得一提的是,他們都是執業大律師。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如果容許「事務律師」在較高級法院擁有發言權,將會更加符合公眾利益。

但在事務律師業界當中,顯然並不認同有關看法。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彭韻僖和現任會長陳澤銘均表示,如果容許「事務律師」在較高級法院擁有發言權,將會更加符合公眾利益,亦更加有利於年輕律師的職業發展。他們亦相信,自2010年通過修例之後,當中開放「事務律師」申請的「訟辯律師」制度已經上了軌道,人數將會慢慢增加。只是,對於「事務律師」和「訟務律師」應否進一步合併的問題,他們同樣表示未有定案。陳澤銘補充指,儘管英國已就律師合併發起大量學術討論,但業界普遍擔心理論落實之後可能出現未能預料的後果。

不過,他們未有解釋到底何謂「未能預料的後果」。及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譚允芝接受《香港01》訪問時分析,合併進度緩慢的原因或許涉及行業生態和整體利益。

譚允芝形容,現時的「最高法院發言權」已淪為律師行的營銷工具(marketing tool),「如果律師行有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就會『大大隻字寫出來賣廣告』,但是我『畀個缸佢做膽』,他不敢上庭,行使他的權利(right)。這就是大律師行業的生存空間。」她指,所謂行使較高級法院發言權,是指律師到高等或以上的法院訟辯,但據她所知,現時只有極少數訟辯律師會行使他們的權力,因為大部份律師行在面對高價值 (high value)的案件時,都會以團隊形式處理,例如三名律師配一名熟悉相應領域的大律師,更符合成本效益,「(律師行)有案件才找大律師,沒有案件就不需要『養住』他。」

在譚允芝看來,大律師的靈活性和專業性更符合法律業界利益,因為訴訟案件往往涉及特定專業領域,例如知識產權和公法等等,而每位大律師各有專業範疇,律師行可以透過專項委聘而節省成本,「如果取消(分工)的話,(律師行)要請幾多大狀『坐係度』?」她反問後又自答:「你看過律師會走出來說要取消大律師制度嗎?因為背後有他們的利益所在。」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認為,行業合併問題涉及整個生態和利益。(黃寶瑩攝)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峰亦同意,事務律師有時願意委聘大律師,這樣能夠把風險轉出去。但有什麼原因導致合併進程過於緩慢,他認為有待進一步實證研究,而目前看不到「合併一定比不合併差」或者「不合併一定比合併差」的定論。

合併漸成潮流

對於有部份大律師擔心合併以後無法保留大律師「不可拒聘原則」的優勢,林峰認為政府可以透過「部份合併(partial fusion)」的形式適度保留相關原則,讓「任何人都可以找到最好的大律師做辯護」。但他亦提醒,「兩者可以合併,但必須循序漸進」,並不代表合併之後兩種執業分野就不復存在。以澳洲和新西蘭為例,當地合併大律師和律師工作之後,部份律師行仍然會將負責庭外事務和特定訴辯的律師分開,但林峰也相信,兩者的分別的確會隨市場發展而逐漸模糊,因為「英、美學者有很多研究指出,很多大律師為了生存什麼都做,部份事務律師逐漸發展成某一方面的專家」,所以兩者的合併或許是水到渠成的事。

環顧世界,在普通法適用地區當中,法律專業服務的形式各有不同,並且正在跟隨時間演變,逐漸將「訟務律師」和「事務律師」進行合併或部份合併(見表)。例如加拿大早於1867 年脫離英國統治而獨立時合併兩個行業,並訓練「律師」同時從事兩種專業工作。英格蘭和威爾斯則在1990年起推進「部份合併」,通過《1990 年法院與法律服務法》,容許合資格「事務律師」獲委任為「訟務律師」,以取得「較高級法院發言權」;及後又於2013年放寬限制,容許執業不足三年的「訟務律師」直接為公眾提供服務。

香港01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