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會管治守則|規限運動員、教練等社交媒體使用 免損害聲譽

撰文:林遠航
出版:更新:

不少運動員都會利用個人社交媒體發表意見,甚或為不同品牌宣傳,以後或許要「小心啲」。港協暨奧委會今日(20日)公布屬會機構管治檢討結果及《機構管治守則》,其中《守則》列明,體育總會的運動員、教練、員工,「都應負責任地使用社交媒體,以免損害體育總會的誠信和聲譽」,又指所有人員都應謹慎在社交媒體上代言產品或服務。

就藝人方力申名下泳會年輕泳手因屬會級別不夠高,未獲批准參加錦標賽。《守則》亦有着墨,指體育總會應考慮採取可行的措施,以防止有潛質的運動員因不同原因,失去展示才能的機會。

+4

要求謹慎處理社交媒體免分享機密資訊

港協暨奧委會今日(20日)公布的《機構管治守則》長達64頁,涵蓋6個主要範疇,包括董事會管治、誠信管治、選拔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管理、會籍管理以及一般行政事務中,共243個項目。

其中,在《守則》第六章「一般行政事務」中,其中一節為「處理社交媒體」,當中列明所有董事、委員會成員、全職或兼職工作人員、運動員、教練、裁判員和體育總會的會員,「都應負責任地使用社交媒體,以免損害體育總會的誠信和聲譽」。

《守則》又指,「所有人員應該謹慎處理自己的社交媒體,避免分享機密資訊,例如團隊策略、運動員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資訊等」。

要求謹慎在社交媒體代言產品和服務 免有違體育總會價值觀

《守則》又列明,雖然社交媒體是一個用於與會員和公眾聯繫、促進體育運動宣傳的有效工具,但也可能給個人和體育總會帶來負面影響。《守則》提醒,所有人員都應該互相尊重,不應作出網路霸凌、貶損性評論、騷擾、冒犯和歧視性觀點。

此外,《守則》又提到,應謹慎在社交媒體上代言產品和/或服務,並明白體育總會自身就是一個品牌,以避免有違體育總會的價值觀,或逃避任何責任。

要求體育總會放寬參賽或選拔條件 確保具潛質運動員不被埋沒

另外,早前前港隊游泳代表方力申控訴,旗下泳會有小泳手因泳會級別不夠高,即使成績達標,亦未獲參加錦標賽,《守則》亦有着墨。

《守則》第三章「選拔運動員」中提到放寬資格,指若有運動員有顯著潛質或達到高水平比賽標準等,但因屬會資格、遴選要求等原因失去參與選拔、比賽等機會時,體育總會應「認真考慮」採取可行的措施,放寬參選條件、選拔標準,或建立相應制度,以處理這些特殊情況,確保具備卓越潛質和能力的運動員,不會被埋沒。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