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審ISIS罪? 特別法庭幫到手
武力可以打敗ISIS,收復土地;但武力無法追究責任,帶來公義。
打擊ISIS的戰爭已完,但被扣押的大批ISIS戰士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正困擾中東和歐洲國家。
ISIS戰事已息,但許多人或許沒為意,那些沒有戰死沙場的ISIS戰士,現時身在何處?答案是他們仍被扣押,有待發落。其中,庫爾德族民兵組織「敘利亞民主軍」(SDF),扣押了相信逾2萬名ISIS成員,另有大批與ISIS成員相關的婦孺,在敘利亞北部難民營待着。
成千上萬待審訊
要處置這批ISIS成員,並不容易。舉例說,三名法國公民因加入ISIS,在五月下旬被伊拉克法院判處死刑,但外界有聲音憂慮伊拉克的司法制度並不健全,死刑或被不當使用。另一方面,SDF扣押的ISIS成員中,最少800人原籍歐盟。到底他們應該由伊克拉法院處置,還是交由原籍國家審理,也是可爭議的。
目前,歐洲國家的做法各有不同。例如曾支持ISIS的英國公民Shamima Begum原本希望返回英國,過新生活,但英國政府卻取消了其國籍,似乎有意將前ISIS支持者拒於千里之外。但失去國籍意味Begum無處可往,以至引起爭議。
瑞典內政部部長Mikael Damberg在周一召開會議,與德國、法國、英國、荷蘭等代表商討,是否應該主張成立國際法庭,審理被扣押的ISIS成員或支持者。荷蘭外長更有意今年在聯合國動議,成立國際法庭。《金融時報》亦在5月28日發表評論文章,支持這個主張。
歐洲國家有私心?
成立ISIS特別法庭的第一個問題是,此舉是否為了歐洲國家利益?若然將那些歐洲公民送返原籍國家審理,相信會為歐洲國家帶來壓力。例如說,法庭的裁決可能會引起ISIS同情者的不滿,甚至激發潛在的極端份子。故此,若說歐洲國家的建議,是為了遠避安全威脅,也非毫無根據。
然而,動機只是衡量一個主張的一個元素;若然國際法庭的確比起其他做法有優勢,即使歐洲國家有私心,又如何?而且,庫爾德自治政府也曾自認,沒有能力處置眾多ISIS扣押犯,希望能成立國際特別法庭。
從理論層面來看,國際法庭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比起個別國家的審訊更合理。就此,政治理論家鄂蘭(Hannah Arendt)的看法或可參考。
鄂蘭在1961年旁聽「納粹劊子手」艾希曼(Adolf Eichmann)的審訊,提出「邪惡之平庸」(Banality of Evil,或譯平庸之惡),此概念廣為人知。但或許較少人討論的是,鄂蘭在紀實報道的結語中指出,這場審訊本不應該由以色列法院處理。
除了因為艾希曼是以色列政府強行從阿根廷擄走,手段備受爭議之外,也因為艾希曼所犯下的罪並非只害了猶太人,更違反了人性,乃國際社會所公認的罪。既然不容於國際社會,而非單單傷害了猶太人,那麼就不應該由以色列法院來審訊,而是由國際法庭。
反人類罪行需要國際法庭
借用鄂蘭的分析,我們亦可問的是,ISIS所犯的是敘利亞、伊拉克或中東一國之罪,還是國際法中所謂的危害人類罪,不容於國際社會?若是後者,會否由國際法庭審理更加適合?
再者,從務實角度看,ISIS肆虐之時勢力範圍橫跨敘利亞、伊拉克等數個國家,而涉事者的國籍眾多,如何判斷應該由另一個國家的法院處理,也是不容易。而且地理上,比較適合的是敘利亞法院,但陷入內戰多年的敘利亞,顯然沒有足夠空間和能力去處理這場大審訊。
由此看來,要妥善處理被扣押的ISIS成員和支持者,國際法院較為合適。目前聯合國轄下已有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犯下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侵略罪的疑犯,但伊拉克、敘利亞等都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參與國家,故此需要聯合國安理會的轉介。
國際法院的形式有多種
若然不用國際刑事法院,國際社會還可以考慮成立特別法院,例如過去曾有塞拉里昂特別法庭、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由國家政府和聯合國達成協議,處理特定問題的罪行。這種半國際法庭的模式好處是比較彈性,可個別決定採用哪些國內法律和國際法、法院如何組成等,既有外國法官和聯合國的介入,亦可盡量善用當地司法制度的優勢。
不論哪種方案,可以預視的是,ISIS審訊將會成為政治角力。因為ISIS背後牽涉的,還有中東格局和敘利亞內戰,而美國和俄羅斯——安理會兩個常任理事國——在此等問題上各站一方。在ISIS審訊中,若有敘利亞官方人員或反對派也曾犯下惡行,法院可否受理?要幾個大國同意成立國際法院,調查、審訊和法院職權範圍等,都必先經過一番磋商。
固然,其他國際特別法院的審訊甚久,被批評效率不彰,而ISIS問題如此複雜,不排除更要花上十年八載。然而,ISIS問題茲事體大,若不能公平公正地解決,只怕會埋藏更大的衝突禍根。而且,1990年代的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被視為國際刑事法院在2002年成立的推動力,可見特別法院對於國際合作和國際法發展,亦可以有開拓之功。國際社會若能在ISIS審訊上摒除成見,務實處理,焉知不會建構出更有利國際和平的機制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