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銀行前經理違例向家人披露受廉署調查裁罪成 9月4日判刑

撰文:賴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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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控告她向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8月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集友銀行前銀行經理,控告她向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資料圖片 / 蘇煒然攝)

44歲被告劉穗娥,是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案情透露,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其後交予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由於當時劉穗娥在該分行任職,而她的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相關事宜,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得悉涉案帳戶由她一名家人開設。

雖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經審訊後,劉穗娥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