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設「揸波」遊戲被指賣淫場所 負責人強調非性服務 上訴失敗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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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數度派出臥底到尖沙嘴一酒吧「放蛇」,發現酒吧涉提供「揸波」遊戲。酒吧女負責人早前被控5項經營賣淫場所罪,而臥底警員在審訊時承認,為免令人生疑,因此有碰過女服務生的胸。負責人最終被裁定罪成,遭判囚8個月。她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19日)審理。女負責人律師指,酒吧只是提供遊戲,而該些遊戲非性活動。法官聽罷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裁決理由稍後以書面下達,原獲保釋的女負責人需即時服刑。

女被告嚴慧嫺被裁定5項經營賣淫場所罪成,被判入獄8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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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調查時亦被迫參與「遊戲」

上訴人嚴慧嫺早前被裁定5項管理賣淫場所罪成,控罪指她於去年5月6日至6月22日期間,在尖沙嘴柯士甸道的「新泰皇」管理賣淫場所。根據審訊時的證供,警員為搜證,亦有到涉案酒吧內參與「揸波Game」,並發現顧客要先買「換錢券」,然後擲骰。而擲中的不同數字,可享不同服務,如可用手或面觸碰泰籍女服務員的胸,又或由泰籍服務員以面部緊貼客人的下體。

上訴人於本年1月月被判囚後,遭即時收押,但翌月獲高院保釋等候上訴結果。而她的上訴今日被駁回後,需即時服刑。

強調該「遊戲」不是性服務

上訴人律師今陳詞時指,管理賣淫場所罪需涉及性活動,而性活動不一定是指性交,亦包括手淫、口交一類。惟上訴人認為,涉案的行為不算性活動,酒吧只是提供遊戲,而涉案的泰籍女子亦非妓女。

律政司指超越可接受標準

而上訴人又舉例指,一般女表演者跳舞時也會和拍擋有身體接觸,但她們不會被視為賣淫。

而律政司回應指,涉案的行為屬性活動,並已超越社會可接受的最低標準。

案件編號:HCMA6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