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案】黃浩銘上訴失敗 黃之鋒對裁決感失望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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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黃浩銘等人阻礙執達吏清場,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黃被判囚4個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今(23日)頒判詞,指黃嚴重破壞禁制令的根本目的,違抗執達吏的權威,行為屬嚴重干擾了司法工作,並對法治構成侮辱,裁定黃的定罪穩妥,他上訴失敗,須繼續服刑。今有到庭的黃之鋒亦稱對裁決感失望。

黃之鋒、吳文遠等社運人士今早有到庭。(伍凱瑩攝)

黃之鋒對裁決感失望

黃之鋒稱對裁決感到非常失望,亦覺得裁決嚴苛,他只希望13+3政治犯陸續離開牢獄,市民可繼續支持他們,並寫信給仍在服刑的政治犯。

指控方未證有特定意圖

本案的爭議在於,定罪標準只是被告有「基本意圖」蔑視法庭,抑或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干預司法工作的執行。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狀李柱銘稱,根據案例涉及出版和對法庭當面作出蔑視的案件,才會滿足於「基本意圖」的定罪標準,本案的情況較特殊,法庭在處理刑事蔑視法庭時應採用較高標準,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干預司法工作。

禁制令涉重大公眾利益

上訴庭法官今在判詞指,案中的佔領人士非法佔據九龍幾條主要公路,對正常往返車輛造成嚴重干擾和重大不便,因此禁制令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禁制令經本地傳媒廣泛報道,黃必然充份理解執達吏參與的原因,但亦知道違反的禁制令條款。他故意而明知地違反法令,實質上等同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因此控方沒有必要就此多作證明。

黃行為削弱公眾對法令的尊重

黃的行為卻嚴重破壞了禁制令的根本目的,削弱公眾對禁制令和法庭命令的尊重,亦違抗了執達吏的權威。其行為屬嚴重干擾了司法工作,並對法治構成侮辱,應受到懲罰性的制裁。

案件編號:CACV25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