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夫婦被指誹謗中學生案 原告獲准提終極上訴 明年三月審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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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誹謗女兒所讀的漢基國際學校一名校董一對孖生子女,指兩人在考試中作弊並獲包庇。高院於2014年裁定陳茂波夫婦誹謗成立,二人去年上訴得值,推翻原判。原告不服決定提終極裁決,今獲終審法院批准申請上訴許可,案件押後明(2018)年3月6和7日審訊。

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上訴時須就誹謗案獲勝訴,但原告到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要求,爭議論點主要集中有數個法律觀點上,包括:如果界定被告被指作誹言論的想法,若被裁定惡意,是否仍受免責特權(Qualify Privilege)保護;另外,法官應如何引導陪審團;第三個,若上訴庭當時裁定正確,即原審法官是在引導陪審團時錯誤,上訴庭是需要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

陳茂波夫婦被指誹謗國際學校校董子女

陳茂波夫婦被指於2011年12月初,先後向漢基國際學校家長及校長發出五封電郵及一封事件摘要,當時陳的女兒在該校就讀,陳氏夫婦指校董盧光漢的子女盧冠中、盧亮臻在考試中作弊並獲包庇,及後盧與子女入稟控告陳茂波與其妻許步明所發的電郵涉誹謗。

原審時,陪審團裁定陳茂波與許步明發出的所有電郵及事件摘要全屬誹謗,惟法官當時接納指陳氏夫婦與收到郵件的家長一樣,對事件有共同關注及利益,他們均希望維持學校的操守、形象及聲譽,故其中兩封電郵受免責特權保障,其餘則屬惡意誹謗,裁定兩人須向原告賠償23萬元。

上訴庭及後指原審法官於引導陪審團時,就有關「惡意」在法律上的定義有錯誤,令陪審團在錯誤的基礎上作出錯誤的裁決,裁定陳茂波夫婦勝訴。

案件編號: FAMV 2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