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一文詳解六大立法原則——人大對接香港的「調和劑」

撰文:郝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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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日前(6月15日)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的基本法研討會時,談及儘管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和司法體制存在一定差別,但內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和香港相差不大,都包括「實體法層面的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程序法層面的程序公正、無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等原則」,而這六大原則亦應被沿用於全國人大常委親自操刀的「港版國安法」。對法律界人士而言,這六大原則固然不難理解,一般市民可能相對模糊——它們具體是什麼意思?對「港版國安法」又有何意義?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被認為當今世上最重要的兩大法律體系,香港奉行由英國傳入的普通法系,內地則沿用大陸法系,但當局更傾向自稱是融合了兩大法系的「社會主義法系」。自從全國人大通過授權人大常委制訂「港版國安法」後,香港法律界人士普遍擔心,沿用「大陸法」原則擬定的法律可能很難與「普通法」相適應;不過,身兼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的澳門大學憲法與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駱偉建並不以為然,他不但指出兩大法系本就互通互鑑,更認為鄧中華所言正正預示了大陸法與普通法的對接。

鄧中華形容「港版國安法」是綜合法律,包含了實體法、組織法和程序法等三種法律內容的特性,也涵蓋了從立法到執法的六項基本原則。「實體法」泛指規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例如「港版國安法」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主義活動和外部勢力干預等列為犯罪行為;「程序法」則指實現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例如「港版國安法」除了羅列上述四大刑事罪行之外,還會制定相應的執法程序;而「組織法」主要用來約束執法機構,即當中央因應「港版國安法」設置相應機構時,也需要透過法律明確其權責。駱偉建為《香港01》詳解鄧中華談及的六大原則。

鄧中華形容「港版國安法」是綜合法律,涵蓋了從立法到執法的六項基本原則。(全國港澳研究會圖片)

實體法層面: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指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依法定罪處罰。駱偉建解釋,「罪」是指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視乎法律有否明確規定,當個人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是犯罪;而「刑」是針對犯罪行為而羅列的罰則。駱偉建表示,「罪刑法定」雖是大陸法系刑法學的重要原則,但在普通法系當中並沒有不同的解釋;換言之,這是兩大法系通用的原則。

實體法層面:罪責刑相適應

此原則指刑罰要與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駱偉建表示:「如果造成的危害輕微,卻判處二十年徒刑,『罪』與『刑』就是不相適應;若犯下嚴重罪行卻只判幾小時社會服務,造成的危害和處罰也是不相適應。就像過失殺人和故意殺人,主觀動機是不同的,判刑定有不同。所以,在法律中是根據危害性等原則考慮來定刑,而非想當然。」

實體法層面:法不溯及既往

簡單而言,就是不設「追溯期」——即在「港版國安法」生效之前,有關行為並不能根據該法而定罪。駱偉建舉例:「比如通過交通法規後,紅燈亮就不能行,闖紅燈就要受處罰。沒有紅綠燈的規定之前,大家都隨意過馬路,但之後就要按照交通燈指示了——從這時起,闖紅燈被視為違反規則,而人們此前隨意過馬路的行為並不會被追求。」他補充指,香港社會有聲音擔心過往的行為會被追求,但其實內地刑法一般都會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過,如果有關行為本來就違法香港現有的法律,終究還是會被追究的。

程序法層面: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原則意指司法和法律程序應當具備公正性和合理性。駱偉建強調:「這是所有法律的普遍原則,也是刑事訴訟的總原則。從起訴、審理到判決,三個階段都要體現公正性。『公正』按照大家的理解就是合情合理、可以接受相關程序。」

程序法層面:無罪推定

在很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是所有被告享有的法定權利,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強調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要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駱偉建解釋,若一個人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構成犯罪,例如燒了別人的房子,但司法人員仍會在假定他沒有犯罪的前提下去搜集證據,「要去了解他是蓄意縱火,還是不小心將煙頭扔在地上引起大火,而根本沒想過去燒房子。雖然結果都是把房子燒了,但是有一個動機的區別。這就需要律政司尋找證據以證明其真正意圖了。」駱偉建強調,如果司法人員預設被告是有罪的,就可能影響搜證,會對疑犯或被告造成不公。

程序法層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

無論偵查或者訴訟階段,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行使辯護權,甚至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而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都需要有辯護律師,以保護嫌疑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駱偉建說,此原則也是「程序公正」的具體體現,對嫌疑人權利起到保護作用。

「我們澳門的法律則是秉承了葡萄牙法律傳統,帶有大陸法系的一般特點,而內地的法律也是大陸法系,所以在相互的理解上更為容易。但這並不是說,內地與香港有着不同的法律體系,就無法相通甚至互相對立。」有人質疑沿用「大陸法」原則擬定的「港版國安法」可能很難與「普通法」相適應,甚至會出現對立,但駱偉建認為有關說法既不正確也不符合世界發展潮流,因為兩大法系雖然形式有別,但長期互通互鑑,沒有絕對對立,且有一致原則。上述六大原則可謂「港版國安法」對接香港的「調和劑」,將提高這部綜合性法律的香港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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