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患病去世不願被火化 弟弟為掉包屍體僱人設局殺害智障男
廣東陸豐市男子黃某斌,為幫助死者避免屍體火化,竟誘騙一名智障人士林某,將對方灌醉後殺害並放入事前準備的棺木中。之後,林某的屍體被當作死者的遺體火化。黃某斌在事件中得利9萬元(人民幣,下同)。
當地法院經過審理後一審判決,黃某斌犯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某斌的違法所得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雖然黃某斌提出上訴,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據了解,事緣於2017年2月,陸豐市男子黃某堅患病去世,但因生前表示過不願被火化,希望被土葬,其弟黃某青便通過朋友聯繫到疑犯黃某斌,商量屍體掉包事宜。同年3月1日,黃某斌駕車途中,見到林某在垃圾桶旁撿拾垃圾,通過交流發現林某是智障人士,便將其誘騙到車上,將之前買好的酒給林某喝,趁林某喝到不省人事,黃某斌將林某放進事先買好的棺木里殺害。同年3月3日,林某的屍體被送往殯儀館代替死者黃某堅火化。事件中,黃某斌與同謀合共向黃某青收取了10.7萬元,其中9萬元被黃某斌賺取。
2020年9月8日,汕尾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某斌的違法所得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但疑犯黃某斌不服從判決,於是提出上訴。
在二審過程中,黃某斌一方指與被害人是素不相識的陌生人,沒有矛盾和糾紛,沒有殺人的故意和動機,買酒但並沒有強迫被害人喝酒的加害行為,被害人是喝酒後突發疾病死亡,是過失犯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毀壞屍體罪。供述時,黃某斌稱,「我看他沒有反應不省人事,已經喝酒喝死了,就把他載到碣石鎮的霞博山,直接把他裝進棺木里面,再用樹葉掩蓋,防止被別人發現,兩三天后,我就把裝有該名男子屍體的棺木拉給人家調包頂替火化了。」
廣東省高院表示,黃某斌殺人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所稱被害人是喝酒後突發疾病死亡,黃某斌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毀壞屍體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於是,廣東省高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