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擺烏龍刑期4年變3年 內蒙漢出獄9個月再被羈押 家屬不滿
2022年,內蒙古烏拉特前旗55歲男子衛某某因犯敲詐勒索罪和虛假訴訟罪,於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然而,法院在判決書中將其刑期開始時間錯誤地記為2020年1月,導致衛某某於2024年1月提前出獄。據悉,衛某某於2021年1月20日被刑拘,因此其應於2025年才可獲釋。
今年10月12日,出獄近9個月的衛某某再次被收押,家屬表示收到法院通知,稱將修正之前的錯誤,衛某某的新刑期從被再次羈押的時間起算,為期一年。衛某某目前已被轉移至監獄羈押。對此,衛某某的家屬希望法院能夠給予書面道歉,並對家庭造成的影響負責。
根據衛某某提供的判決書,他因敲詐勒索罪被判3年,虛假訴訟罪被判2年,最終決定執行4年有期徒刑。然而,判決書中提到的刑期起算日期卻錯誤地寫成2020年1月20日,這與實際的羈押時間(2021年1月20日開始)不符。衛某某的家屬表示,他們在衛某某出獄後才了解到這一錯誤。
衛某某的妻子席女士表示,出獄後的衛某某留在當地打工,她則在外地工作,兩人見面不多。10月12日,當他們無法聯繫到衛某某時,才得知他再次被逮捕。席女士稱,法院在通知中表示,因判決書的錯誤,衛某某需重新執行缺失的刑期。
烏拉特前旗紀委相關工作人員告訴媒體,此案件是因法院的錯誤導致,檢察院目前已介入調查。
對此,席女士表示,作為家屬,他們不能接受法院一句「糾正錯誤」就結束了。她表示,上次衛某某被判刑時,兒子還小,但現在兒子已經讀初三;由於怕影響孩子讀書,目前她還沒有告知兒子這件事情,並只能放棄打工回家陪伴兒子。她表示自己有三個訴求,一是讓衛某某服刑到原定的2025年1月19日,二是法院書面道歉,三是對家庭造成的影響負責。
根據法律專家的分析,法院的錯誤是一個明顯的失誤,相關人員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但重新執行的刑期是必須的,法院內部追責和當事人繼續服刑沒有關聯。另有律師表示,這類司法錯誤,應該通過相關程序進行糾正,相關人員要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並不能被認為是受害方,因此無法為此事向法院進行追責。
目前,衛某某的案件仍在持續發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