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證人用眾籌錢嫖妓賭波 亦花20萬助紓壓非無預隊友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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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串謀殺警案,在高等院續審,代表第三被告嚴文謙的律師,今(9日)盤問「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律師指黃利用文宣為「屠龍」籌錢時,不會理會內容真假,只為求財和斂財。黃否認,但在律師追問下,承認曾用眾籌所得的錢去嫖妓和賭波,但黃也同時強調,他也曾在隊友身上花費了至少20萬元,及以其他途徑幫助他們減壓,而非「無預隊友」。

黃振強認就一篇有關612的文宣遭警員質問,他當時承認文章內容未經核實。(資料圖片 / 林若勤攝)

黃曾向警認不會理會文宣內容真假

嚴文謙的代表大律師梁鴻谷引述黃振強被捕後的錄影會面,指黃被問及眾籌頻道「育龍」一則文宣,該文宣提到:「612中信圍困開始,至少幾千個手足,爆眼、腦出血、斷手斷腳、被性侵強姦、實彈射爆內臟,無數嘅失蹤……仲有幾多個大好前途、善良嘅年輕人,被政權親手推咗落樓……」。黃在會面中向警方承認找人寫上述文字,純粹想眾籌更多款項,黃又承認內容未經核實,亦不理會真假。

強調有提供其他途徑讓隊友減壓

辯方遂問黃,當時做文宣是否不理真假,求財斂財為實。黃否認,又稱不記得在錄影會面會這樣說,形容他當時狀態「慌張混亂」,相信當時的他認為自己是在說實話。辯方進一步質疑,黃在整個運動中寫文宣只為「攞錢」,並會把款項用於賭波和嫖妓,但卻「無預隊友」。黃承認賭波和嫖妓為其中一個用途,但強調有提供其他途徑讓隊友減壓,又稱曾在隊友身上花費了至少20萬元。

初時不識判斷犯罪的定義才不認罪

辯方另提及黃在候審還押期突改認罪一事,黃解釋當時認為法援署指派的律師對案件「唔上心」,自覺未能索取有效的法律意見,不知道判斷犯案與否的法律定義,故決定不認罪。問及為何他後來改認罪是找警方而非法庭,黃稱他不具備法律知識,亦不熟悉程序,在警方提醒要先找律師去信律政司後,他才解僱及改聘新律師圍隊。

辯方欲再問遭法官打斷

辯方其後又重複問黃,為何改認罪是找警方而非法庭,法官張慧玲聽罷打斷:「頭先佢咪話唔識程序,你有無聽佢講嘢?」辯方回應:「聽咗我唔信咋嘛。」法官聞言斥辯方的說法「完全離晒譜」,質疑他:「點可以喺法庭公開話唔信證人。」又提醒陪審員是否相信證人是他們的個人判斷,著他們不要受辯方大律師影響。

黃振強認有埋怨被告嚴文謙掛住拍施誤了計劃。(資料圖片)

有隊友批評嚴為女收山

辯方另指出,嚴文謙在案發期間曾多次未有應黃的號召參加「屠龍」的行動,如他在2019年11月4日稱因「陪緊條女」,而未有和黃去沙田示威。及至12月7日,黃召集「大行動」前到荃灣貨倉搬物資,嚴再度表示未能出席,隨即遭黃用粗口責罵,另有隊員質疑嚴要「為女收山」,嚴最後有參與搬物資。

認有批評嚴掛住拍拖誤了行動

辯方質疑黃是在向嚴施壓,黃稱未能定義「施壓」一詞,但當時是在:「埋怨緊同鬧緊佢。」批評嚴:「掛住拍拖耽誤咗我地行動嘅事。」黃另同意,嚴於12月7日因他的要求才會留在安全屋,張銘裕則因嚴要求而留下。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