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案.上訴理據|已列4涉國安行為 原審裁決未尊重特首評估

撰文:凌子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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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申請禁制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作意圖煽動分裂國家等非法用途,高等法院法官上月聽取陳詞後,拒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於本周一向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法庭命令,把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於今(9日)上載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等網站。根據傳票,律政司列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定入稟狀所列的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惟原審法官考慮是否批出禁令時,沒有充分「尊重」行政長官的評估。律政司強調,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評估。

原審法官上月拒批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令,禁制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意圖煽動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將其混淆成香港特區國歌,或指向香港特區是一個擁有自己國歌的獨立國家,意圖侮辱國歌。而法官陳健強聽取陳詞後,拒批出臨時禁制令。

2019年社運期間,經常有示威者在活動中唱出《願榮光歸香港》。(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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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考慮國安屬至為重要

律政司在傳票列舉多項上訴理據,並先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未有考慮,國家安全屬至為重要(highest importance)的凌駕性原則(overriding principle),司法機構亦需履行其憲制責任,防止、懲處危害國安的行為。此外,律政司亦指原審考慮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時,採用錯誤的法律測試,因在衡量涉及國安的禁制令時,其法律測試和其他案件不同,原審應考慮批出禁制令,是否協助有效防止或懲處危害國安的行為。

未尊重行政長官的評估

律政司續指,原審考慮禁令作用時,沒有充分「尊重」(deference)行政長官的相關評估。行政長官上月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定入稟狀所列的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律政司認為,衡量禁令的作用,牽涉到執法及國安的考慮,法庭應該遵從行政機關的評估,惟原審錯誤裁定法庭與行政機關一樣,能夠評估禁令作用。

頑固罪犯也可能因禁令被阻嚇

律政司又指,原審官指頑固罪犯既然不怕國安法,不解為何民事禁令能夠阻嚇他們。即使是頑固罪犯,也有可能會因新禁令被阻嚇,亦沒有考慮到禁令能夠協助執法,阻嚇初犯者,令執法機關能夠專注偵查頑固罪犯。

認為教育有效是毫無根據

對於原審指公眾教育或是更有效防止歌曲傳播,律政司形容是毫無根據且「偏離現實」,並反駁指法庭命令帶有法律效力,不能與公眾教育相提並論之餘,亦能更有效地令到公眾注意級遵從。另外,案中不爭事實是,除非有法庭命令顯示歌曲內容違法,各大網絡平台才肯移除相關內容,但原審沒有考慮這點。

禁制令與刑事法可同時並行

就原審指禁制令或與刑事法例有衝突,律政司強調,禁制令與刑事法例可以同時並行,亙補不足,更有效防止和懲處涉案四類違反國安的行為。而刑事罪行中有部份罪行有檢控時限,而民事的禁制令可彌補此方面的不足。

錯誤裁定禁令會造成寒蟬效應

律政司最後指,原審錯誤裁定禁令會製造寒蟬效應,令到無辜的人避之則吉。律政司強調,不論禁令是否批出,現行刑事法例早已存在且具阻嚇力,禁令只是增強其效用。禁令清楚列明具非法意圖的受禁行為,並非難以理解。過去一年接連發生數次播錯國歌事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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